新政策

2019年韶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5 21:50:47

对于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住户,自签订协议起限期两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有关城市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安置对象(一)改造范围。

  列入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城市更新范围内需改造的住房。包括改造范围内未房改房、无证集资房和集中成片棚户区列入土地收储、改造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产权房屋。

  (二)安置对象。

  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住户。

  二、改造安置原则、安置地点和标准(一)安置原则。

  以“尊重大多数住户意愿,多渠道安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安置对象得到安置后应按搬迁协议要求期限将原有住房及所涉土地交由政府无偿收回。

  (二)安置地点。

  改造方自建部分电梯房供住户选择购买或置换安置,选址在交通便利、生活和城市基础设施相对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安置点为:浈江区田螺冲、云峰诗意小区,芙蓉新城滨江路(南地块)、芙蓉新城南华路(北地块)。选择货币安置的由住户自行选择改造方公布的市区新建商品住房楼盘或自选二手房。

  (三)安置标准。

  1.选择租赁保障性住房安置的,由政府统筹协调提供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的公租房安置。

  2.选择改造方自建房安置的,由改造方提供户型建筑面积约50?或70?的电梯安置房(毛坯房,下同)供安置户购买或置换。

  3.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安置户自行选择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

  三、安置方式

  市区棚户区改造共有四种安置方式,分别为:

  (一)租赁安置:安置对象租赁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安置。

  (二)实物安置:安置对象购买或置换改造方自建电梯房安置。

  (三)货币安置:安置对象按政策领取定额购房补贴或领取征拆补偿款后自购市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下同)安置。

  (四)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安置:安置对象既不选择实物安置,又不选择货币安置的,可选择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安置。

  四、安置政策

  (一)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截至本方案印发之日不满十六周岁,以户口簿记录为准)名下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外已另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或放弃实物安置及领取定额购房补贴的未房改职工住户的安置政策。

  由政府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如在本片区信息登记工作开始后2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增加30000元作为补偿奖励,逾期则不享受该奖励。

  (二)安置对象无自有产权房屋的未房改职工住户的安置政策。

  可选择以下安置方式中任意一种:1.租赁安置:选择公租房安置的住户,由政府统筹协调提供公租房进行承租,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2.实物安置:未房改职工住户可选择购买一套电梯安置房。选择安置房建筑面积约50?(含50?)的,50?以内部分购买单价为1000元/?(选择约50?户型的按此价结算);选择约70?户型的,超过50?部分购买单价为2500元/?。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测绘为准,购买后房屋产权为商品房。以上购房价格适用于底以前确定参与改造认购的住户,后认购单价视工程造价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购买方式可选择以下的其中一种:

  (1)预交部分房款获得房款折减或房屋装修。安置户在本方案颁布实施后2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房价总额50%的房款,同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预交款可由安置户自行选择按标准折减房款或房屋装修。享受房款折减或装修折款的安置户不再享受搬迁奖励及各项搬迁费用,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缴清。

  安置户选择折减房款的,改造方按其预交款的80%折减房款(即选择约50?户型的折减2万元,选择约70?户型的折减4万元)。

  安置户选择房屋装修的,由改造方对所选房屋按统一标准实施装修。装修标准为:①室内客厅、房墙面、天花板为普通刮塑。②室内地面铺贴抛光砖(60cm×60cm),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贴防滑砖。③厨房、卫生间墙面(到天花板)贴瓷片。④入户大门为防火门,房间、厨房均为夹板门(增加门套、普通装饰标准),卫生间为塑料门。⑤厨房、卫生间室内落水管采用灰砂砖封砌及贴瓷片。⑥客厅、房、厨、卫、阳台均设有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照明和相应的电器插座。⑦水电一户一表,厨房、卫生间、阳台均有给水源并设水龙头。

  (2)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选择一次性全额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方式交清房款后,直接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3)在安置房交付使用时交纳一定比例房款,安置户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商品房证注明各方所占比例)。此购买方式个人首次交纳房款比例最低不得低于60%(可以5%的比例递增至100%),政府产权部分可由住户按5%的比例逐级分期向政府购买,形成完全产权。购买政府产权部分按以下方式计算房价:8年内房屋售价不变,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不计利息,第5年至第8年缴完房款的按银行同期房贷利率计算利息;8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不含房屋装修费用)购买。安置户完全购买后,办理个人完全产权商品房证,办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购买职工按相关规定缴纳。政府产权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交房之日起计收租金,直至住户全部购买形成完全产权;也可以不购买,由住户长期租赁使用。

  以上三种购买方式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所需缴纳的税费由安置户按相关规定缴纳。

  3.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户,最高可领取价值19.6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购买市区商品房或二手房安置的补贴和搬迁奖励,即:安置户在本片区信息登记开始后2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的,可先发给16.6万元《购房补贴卡》,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再发给价值3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搬迁奖励。《购房补贴卡》在住户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时交给售房人抵作房款,由售房人与改造方凭卡结算。

  选择该安置方式的住户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六、第七条搬迁费用及奖励,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所需税费由住户按相关规定缴纳。

  (三)无证集资房住户的安置政策。1.实物安置:选择改造方自建电梯房按建筑面积1∶0.6的标准置换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或折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由安置对象或改造方以2200元/?的价格互补差额房价款。

  2.由改造方不计利息退回原缴交的集资房款后按未房改房安置政策处置,其房屋相关证件资料需交由改造方注销。

  (四)房改房及其他自有产权房屋住户的安置政策。

  参照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和房改房增值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安置,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实物安置:选择改造方自建电梯房置换。未完全房改房按建筑面积1∶0.8的标准置换,完全房改房及其他自有产权房屋按建筑面积1∶1的标准置换。原住房证载面积(或折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由安置对象或改造方以2200元/?的价格互补差额房价款。房改房也可由改造方不计利息退回原缴交的房改房款后按未房改房安置政策进行处置,其房屋相关证件资料需交由改造方注销。

  2.货币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原住房以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为标准作价给予货币补偿,其中未完全房改房补偿标准为评估价的80%,完全房改房按评估价总值补交1%的土地出让金后按100%补偿,其他自有完全产权房屋按100%补偿。以补偿款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安置的,如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旧房的,另发给价值3万元的《购房补贴卡》作为搬迁奖励。

  五、选房原则

  选择改造方自建电梯房安置的住户在可供选择房屋范围内,按照“先签订协议,先选择房号”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若在规定的时间段签订的,则按摇号顺序抽签选房。如选择同一安置点的住户超出该安置点的总套数,则先确定该安置点的安置对象后再选房号。

  六、搬迁补助、补偿标准

  (一)自行周转期房补偿标准。

  对于在改造范围内需自行周转期房安置的住户,自签订协议后2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的,自腾房次月起,按原居住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周转过渡费(对每月临时周转过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补足)。对选择购买安置房的住户,周转过渡费发放至通知收房之月后的3个月止。

  不需临时周转、签订协议后仍居住在旧房的住户,自通知收房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装修过渡期,期满后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拆除。

  (二)领取一次性住房补偿。

  对于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住户,自签订协议起限期两个月内将旧房腾空交与政府改造。

  (三)搬家费、炉灶费补偿标准。

  对于改造范围内的住户均按每户三人给予一次性搬家费500元,家庭人口超过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自行周转期房安置的按二次搬家计算);每户炉灶费500元;空调迁移费200元/台;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由住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迁移费均凭迁移单位出具的发票予以报销。

  七、搬迁奖励、处罚办法(一)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的住户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旧房交与政府改造的给予3000

  元/户的奖励。

  (二)处罚办法。

  1.对超过规定期限签订《搬迁协议》及不按时腾空交出旧房的,取消全部搬迁奖励。

  2.对不支持改造、拒绝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未房改职工住户,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缴费规定

  安置房全部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户按规定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选择购买的职工还需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包括共有产权房在内,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购房人承担。

  九、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未房改房私自转让或交易问题。

  原未房改房,因私下转租、转让或交易产生的有关纠纷问题,由私下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居住人,协商不成的由纠纷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住户自行搭建或折旧重建住房面积问题。

  对住户自行搭建或拆旧重建住房面积部分,砖木结构以下(含砖木结构)的按100元/?标准给予补偿;砖混结构以上(含砖混结构)按200元/?标准给予补偿。

  (三)一户多房问题。

  1.一户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改房的,按本方案房改房规定执行;

  2.一户家庭拥有一套房改房与一套未房改房的,按本方案房改房规定执行,另一套未房改房只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

  3.一户家庭拥有两套(或以上)未房改房的,只能享受一套安置房,另一套(或以上)未房改房只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25000元。

  十、附则

  (一)《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韶府办〔2015〕1号印发)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安置对象不再执行2009年10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市属退出企业规划改造范围内房屋搬迁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09〕236号)。

  (三)已列为“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内的职工住户搬迁安置不适用本方案,仍按韶府办〔2009〕236号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适用于由市统筹实施的市区(浈江区、武江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它县(市、区)及央省驻韶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方案由韶关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解释。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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