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孝感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孝感市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镇职工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因病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部分进行再补偿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大病保险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统一标准、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大病保险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相衔接,实行市级统筹,做到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服务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大病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病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发改、卫生、财政、审计、民政、保险协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病保险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大病保险具体工作。
第六条大病保险实行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市人民政府根据确定的保障范围、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选定全市统一的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并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全省统一的合同范本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承保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费从当年实际征收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从结余统筹基金中划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治疗必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医疗费用。省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酗酒、吸毒、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医疗事故(含纠纷)、生育、出国或港澳台地区发生医疗费用和其他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人员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第九条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城镇职工居民均为8000元。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费用分段和支付比例为:起付线标准以上至3万元按50%的比例支付;3万元(含3万元)以上至5万元按60%的比例支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条大病保险资金纳入市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地参保人数,核算当年度大病保险资金额度,于当年一季度末直接从各地社保基金专户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综合费率原则上控制在保费总额的4%以内。
大病保险资金年度出现结余,结余低于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下时,商业保险机构获得所有结余部分;结余超出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上时,商业保险机构获得合同约定综合费率部分,剩余部分全部划转到财政社保专户。
大病保险资金出现年度亏损时,政策性亏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划分各自承担的部分,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结算的原则确定。
商业保险机构应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大病保险即时结算体系,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
第十三条商业保险机构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协助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住院医疗参保人员身份确认、医疗服务合规性核查、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及大病保险费用结算等方面的工作,并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各地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优势,做好异地结算和异地协管工作。
第十四条推行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质量年度评价考核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决定次年是否续签大病保险。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日常抽查、受理投诉、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及信息安全。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商业保险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情况,可依据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等需要调整的,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测算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具体政策待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孝感市城镇大额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意见》(孝感政办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一、孝感市大病医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孝感市大病医保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三、孝感市大病医保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四、孝感市大病医保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五、孝感市大病医保保障范围
孝感市大病医保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六、孝感市大病医保各地措施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保障内容、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资金筹集、承办方式等七个方面,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当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医保在内原则上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
孝感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参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筹资标准。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进一步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对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20类特定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福建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将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孝感市大病医保扩容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孝感市大病医保进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人社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