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元旦起正式实施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将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明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人民日报客户端)
这标志着,中国正式从“只生一个好”转向鼓励生育两个孩子。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将在明年1月1日正式终结,从此成为历史。
一孩二孩都将延长生育假
记者获悉,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拟作出修改,无论生育一个还是两个子女,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继续获得奖励扶助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现行计生法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措施以及对失独家庭的扶助继续执行。
原法第二十七条,新法将该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晚婚假正式取消
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今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
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改,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张春生表示,此前我国采取的是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不过,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禁止代孕”及关联条款删除
此前,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最终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表决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删除了原草案“禁止代孕”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与代孕有关的问题,计生法未作出规定。(新京报)
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变迁史一览
1953年8月政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法》。
1955年3月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
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9月1日,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本世纪初,我国生育政策调整为“双独二胎”。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符合特殊情况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其中就包括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情况。
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
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