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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乡村医生工资待遇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21 01:09:27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按照计划,力争2020年,使全市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0%以上,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期间,力争2020年,使全市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职责任务

  (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包括宣传卫生计生政策和疾病防治知识,实施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承担妇幼保健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做好残疾人、重性精神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管理,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四)乡村医生配置。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县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组织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并注册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医务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替换年龄偏大、学历层次低、业务能力差的乡村医生。

  (六)加强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和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从起,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乡镇卫生院每月对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季度进行绩效考核。

  2.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情况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未完全执行以上政策的,不得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贴。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不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输液。村卫生室应开展6项以上的中医适宜技术服务。

  四、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八)加强继续教育。各县区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制定适当的学费补助标准。

  (九)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专科层次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市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免费医学生招生计划,每年招收免费医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报考人数的10%,并逐年递增。连续招生10年(具体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免费医学生培养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具体分担比例等省上相关文件)。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一定年限的服务协议,并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进修培训、职称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落实乡村医生培训。各地要依托医学类院校和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

  1.依托医学类院校进修。对全市在岗乡村医生分批进行为期6个月的进修,争取利用5年时间完成全部在岗乡村医生进修。进修内容为公共卫生基础知识、常见病诊疗、中医适宜技术等。进修完毕并考试合格后,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学杂费及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在财政未列计划之前,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历年结余经费中列支(由省上统一组织安排)。选派进修人员时,各县区要优先安排贫困村乡村医生;乡村医生进修期间,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职责。

  2.依托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坚持乡村医生每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1天,通过带教、例会等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3.加强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培训,每名乡村医生至少掌握6项中医适宜技术。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一)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积极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村卫生室连续执业10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由人社等部门在空编内根据岗位需要公开选拔录用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县区要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乡村医生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办农卫发〔2013〕28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13〕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可按照新农合一般诊疗费标准收取费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出诊均可根据新农合相关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上门中医诊疗服务并按次收费,收费标准按新农合一般诊疗费标准收取,同时将相关工作量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内容与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挂钩。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县区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绩效考核后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和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2149号),收取一般诊疗费。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参照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每个乡村医生由原来的200元/月增加到300元/月,所需经费由原渠道下拨。新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十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贫困乡村医生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医生,在省级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补助,所需经费争取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自1月1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1.实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村医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乡镇卫生院所交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2.建立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制度。对目前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的乡村医生,实行退养生活补助制度。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通过基础养老金加发工龄补助的方式解决。具体办法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参照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可要求退出村医行列,对高龄身体不便和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村医可制定退出方案。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调整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1.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即办理退出手续。对确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乡镇卫生院返聘使用,但最长返聘时间不超过5年。

  2.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清退。从开始,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进行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清退。

  3.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以及出现医疗、防保责任重大事故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被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取消其上岗资格,且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

  因到龄退出以及清退、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进行。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同时,要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还未连通信息网络的村卫生室,各县区要及时统计上报情况,由电信部门协调解决,2年内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全市村卫生室网络全覆盖。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区要在2年内实现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积极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考虑、稳步推进,严格执行该方案,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

  (二十一)落实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和县、区政府要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困难地区的补助标准。县、区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本方案由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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