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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24-01-09 10:17:16

护照港澳通行证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出入境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国家工作人员同意出境的证明等。港澳通行证和护照是可以同时办理的,按照法定办理程序办理即可。以下是西宁具体办理地点及材料,仅供参考。

西宁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一、西宁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在哪里办理

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西宁行政服务大厅一楼(金座威尼谷)

咨询电话:0971-8251758

投诉电话:0971-8251872

节假日值班电话:0971-825175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公地址:西宁市城中区雷鸣寺街13号

咨询电话:0971-8251716

投诉电话:0971-8254209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公地址:西宁市生物园区经二路延伸段

咨询电话:0971-6277110

投诉电话:0971-513211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西宁市湟中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公地址:湟中县鲁沙尔镇团结南路80号

咨询电话:0971-2231610

投诉电话:0971-2231612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公地址:西宁市城东区康南路5号

咨询电话:0971-8176003

投诉电话:0971-818563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公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9号

咨询电话:0971-6155018

投诉电话:0971-611198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西宁市大通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公地址:大通县宁大高速公路出口处 (四号桥下向南200米)

咨询电话:0971-2726288

投诉电话:0971-272628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西宁市湟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公地址:湟源县城关镇职校巷25号

咨询电话:0971-2432756

投诉电话:0971-2430447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西宁办理护照需要什么材料

西宁市护照办理材料

1、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一张

2、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身份证。)

4、原护照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1、申请普通护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

2、对于符合加急办理普通护照条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3、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办理费用

换发普通护照 160元/本(不含换发加注费)

二、西宁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蓝底光面彩色照片1张,并提交照片回执;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出申请;

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一方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港澳通行证申请条件如下: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2、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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