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策的推动和大力的优惠补贴,我国的电动汽车销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买车容易充电难的情况却让车主哭笑不得。虽然说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车的发展,但“充电桩荒”的问题,让不少车主头疼。那么2022年泸州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2022年泸州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
1、首先申请的车主须要填写,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要注意如实填写表格里面相关的内容。
2、当维修人员上门在住宅小区内安装时,申请人需要在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登记表上确认并审核,待审核通过之后,就为申请人建桩。
4、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拿着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车位现场环境照片、车位证明等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其中登记表要注意准备好五份,送给供电部门统一收取存档,会由市建委、经信委、用户、车企各存一份。
二、泸州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政策
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桩建设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购买符合《泸州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充电条件确认、用电报装、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非经营性充电桩。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维修,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三)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推进。
(一)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二)充电设施用电应单独计量,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检定或校准,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要求;
(三)充电设施安装基层应为不燃构建;
(四)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和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其中,对于有产权停车位的用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等;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充电价格按照充电设施属地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地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务扩报装手续。
第七条 充电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条件确认、施工可行性确认、用电报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用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接电等环节。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签订购车合同后,可自行或委托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第九条 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办理购车充电条件确认手续。
(一)购车充电条件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 购车合同或购车意向协议;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固定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提供);
4. 关于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申请(物业盖章同意);
5. 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二)受理用户申请后,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用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后,会同供电公司按照约定勘查时间到现场进行用电、施工可行性勘查。
(三)供电公司负责对用户电源条件、充电设施建设的施工条件进行确认,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供电方案》。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正式取得供电方案确认后,由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组织开展充电设施工程建设。不含土建工程的充电设施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建成完成后,单位或个人应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对充电桩电能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经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对充电桩电能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合格后,单位和个人可在所占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中心)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供电合同签署)后,供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充电桩的接电工作。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的管理。
(一)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管理;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充电设施安全维护;
(三)充电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四)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泸州市新能源汽车监控管理平台。数据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充电数据异常,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用户。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