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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

发布时间:2023-09-15 15:42:44

随着政策的推动和大力的优惠补贴,我国的电动汽车销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买车容易充电难的情况却让车主哭笑不得。虽然说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车的发展,但“充电桩荒”的问题,让不少车主头疼。那么2022年防城港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2022年防城港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

1、首先申请的车主须要填写,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要注意如实填写表格里面相关的内容。

2、当维修人员上门在住宅小区内安装时,申请人需要在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登记表上确认并审核,待审核通过之后,就为申请人建桩。

4、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拿着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车位现场环境照片、车位证明等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其中登记表要注意准备好五份,送给供电部门统一收取存档,会由市建委、经信委、用户、车企各存一份。

防城港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

二、防城港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7号)的要求,为在港口区新能源汽车攻坚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深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港口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是摆脱我国对石油的依赖,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措施,是推动绿色发展、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尤其自2019年10月起在港口区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以来,我区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较大突破。截至2020年底,港口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共建成343个,攻坚行动期间累计新增236个,完成防城港市下达目标任务的262.22%;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共建成310个,完成防城港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28.71%。但是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不理想,推广应用工作成效与自治区、防城港市及港口区自身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薄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构性问题较为突出,新能源汽车应用生态不完善,影响了进一步推广应用。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要求,我区仍需持续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我区汽车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全社会消费升级、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自身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力提升我区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和服务水平,提高公众主动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性,促进全区人民生活生产方式绿色转型。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发挥政府职能,完善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组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进一步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在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推广和配套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针对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着重围绕提高公众认知、完善审批工作机制、加大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应用环境等重点环节进行突破。

公用先行,高效带动。坚决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示范带头责任,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使用、示范单位建设等工作中率先示范,高效带动各行业、各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围绕重点区域,建成一批充电基础设施。

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构建县级统筹规划、明确主体责任,各部门、镇(街道)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全区“一盘棋”共同推进的格局。

二、目标任务

到2023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新增4146辆,建成新能源汽车充电桩944个。其中,2021年新增新能源汽车1060辆,建成充电桩380个;2022年新增新能源汽车1323辆,建成充电桩282个;2023年新增新能源汽车1763辆,建成充电桩282个。实现汽车电动化率不断增加,充电网络不断完善,区域分布更加合理,充电服务更加便捷。

三、重点任务

(一)培育市场主体。

1.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品牌引进。在自治区、防城港市大力支持建设、打造新能源汽车品牌的政策基础上,鼓励支持五菱、新宝骏、东风风行等新能源汽车品牌在我区入驻,规划完善销售网点,稳步建设和扩大新能源汽车销售、售后一条龙服务产业链。(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招商促进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配合)

2.做大做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龙头企业。在坚持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区内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充分发挥规模大、实力强、业绩好的优势,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运营服务,促进加速发展为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龙头企业,形成我区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企业名录,实现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招商促进局、防城港供电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加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

1.进一步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深入推进新能源公交车替代传统燃油公交车,到2021年底新增公交车电动化率达到100%。推动建制村通客车实现新能源化替代,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逐步提高农村客运班线新能源客车应用率,争取实现农村公交班线新能源汽车应用率达到90%。积极推进我区公交场站项目建设,规划布局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建设。引导、组织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新能源公交方面相关补贴资金并及时下拨,严禁截留或挪用,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公交规模化发展。(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配合)

2.引导和督促出租车换购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出租汽车快充、换电网点建设,结合我区市场容量和运力发展规划,不再新增传统燃油巡游出租车运营投放指标,适当增加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指标投放,形成应用示范;已运营的燃油巡游出租汽车,更新换购车辆时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高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占比,到2023年底新增、更换的新能源出租汽车占比达到50%左右。(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配合)

3.大力推行新能源共享汽车服务,规范管理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在我区规范布局新能源共享汽车网点,2021年重点在居民小区、工业园区、商圈、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区域设置新能源共享汽车租赁示范网点,实现“以点带面”,推动新能源共享汽车发展。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管理政策及规范,推动租赁市场规范、有序、绿色发展。(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监督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各镇(街道)职责分工配合)

4.加快发展新能源网约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开展低速电动汽车清理整顿工作,净化运输市场,有效拓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空间。(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配合)

5.推动物流车辆、专用车辆加快实现新能源化替代。鼓励全区物流、快递、零售、环卫等行业组建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鼓励城市快销品、家用电器、家具建材、快递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车、低速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汽车,争取2023年底城区配送车辆电动化率达到50%以上。加快推进城市环卫、园林、市政等公用事业单位用车新能源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景区、学校、港口、码头、车站等区域使用的车辆电动化率逐年提高,争取2023年底车辆电动化率达到50%。(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公务用车电动化率逐年提高。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示范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新换购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得低于30%。制定并完善全区新能源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试行政策措施,允许全区各级公共机构在年度车辆维护经费预算额度内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持续推动公务用车采用长期租赁、分时租赁的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牵头,区财政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配合)

7.鼓励驾驶员培训用车电动化。推动港口区各级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用车新增新能源汽车,鼓励驾驶员培训机构配置新能源驾驶员培训用车。(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配合)

8.引导社会公众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展览、汽车试驾、以旧换新、集中团购等促销活动,推动新能源汽车销售增长。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个性化政策措施,支持私人用户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力度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展览展销活动的支持力度,在展销场地提供、广告位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活动档期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根据自治区、防城港市相关文件,制定、完善我区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计划;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针对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制定差异化销售政策,进一步扩大全区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国省干道、市政道路及交通枢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适当超前的要求,在国省干道、市政道路及交通枢纽规划布局充电站,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1年底建成投运不少于50个充电桩,往后逐年增加。(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监督局、防城港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推进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大型商超、交易场所、旅游景区、社会停车场等重点区域和有条件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规划布局充电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进居民住宅小区。坚决落实国家、自治区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步伐,制定出台我区新、旧小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电力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营企业等,支持并配合在住宅小区业主产权车位、小区公共停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同时做好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维护,落实消防安全问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防城港供电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配合)

4.大力发展综合供能及换电服务。开展综合供能服务试点和换电站试点建设示范工作,通过改造或新建的方式,在我区辖区内建成综合供能服务站,并同步开展换电站规划建设工作,满足交通用能多元化需求。(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供电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

1.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规模。城区范围内现有市政道路两旁设立停车位总量的10%改造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大型商超、交易场所、旅游景区、社会停车场等重点区域和有条件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重点区域范围内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与总停车位配比为1:5;在用地较为紧缺的区域,鼓励因地制宜设置长2.5-3.5米,宽1.8-2.2米的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使用政策措施。对于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位,需制定、落实对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对传统燃油车辆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执法管理。鼓励各类社会停车场物业经营主体减免新能源汽车停车费,通过提高对占用充电车位的燃油车收费标准等方式,缓解“油车占位”矛盾。(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区城市管理监督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支持力度。

1.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自治区、防城港市工作指示,继续执行防城港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期间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运营服务的财政补贴政策。持续追踪国家、自治区财政补贴政策动态,及时更新、制定我区相关补贴办法。(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2.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现民间资本在参与新能源车辆投放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零门槛”。明确审批职能,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完善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报批程序,优化流程,实现“一站式”审批落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和口岸管理局、防城港供电局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域用地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有关用地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区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提出新能源汽车应用项目的空间布局要求,在新能源汽车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合理规划新能源汽车应用项目用地,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引导项目业主科学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综合供能服务站、物流中心等项目选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应安排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城乡新能源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配合)

4.鼓励充电桩接入“八桂充”平台,落实公共机构领域充电桩实现全面接入“八桂充”平台,鼓励社会场地充电桩积极接入“八桂充”平台;积极推动公共交通工具、公用事业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接入自治区级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监控系统。(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防城港供电局,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发展新能源汽车降碳的政策措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降碳决策部署,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作为重要降碳措施,并将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降碳成效考核体系。鼓励相关企业积极探索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提高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区发展和改革局、港口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和充实港口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高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部门、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亲自督导、亲自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经费、有人抓、有检查、见成效,并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措施,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抓好工作落实。

(三)强化工作考核。港口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道)、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并将全区各级各部门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四)加强宣传引导。港口区主流媒体应开设专栏、专版、专题、专用频道,主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宣传。各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平台的作用,共同掀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宣传高潮,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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