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策的推动和大力的优惠补贴,我国的电动汽车销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买车容易充电难的情况却让车主哭笑不得。虽然说国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车的发展,但“充电桩荒”的问题,让不少车主头疼。那么2022年泰安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2022年泰安新能源汽车申请充电桩需要什么资料手续
1、首先申请的车主须要填写,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要注意如实填写表格里面相关的内容。
2、当维修人员上门在住宅小区内安装时,申请人需要在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3、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在登记表上确认并审核,待审核通过之后,就为申请人建桩。
4、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拿着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车位现场环境照片、车位证明等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其中登记表要注意准备好五份,送给供电部门统一收取存档,会由市建委、经信委、用户、车企各存一份。
二、泰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政策
泰安市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全面提高充电服务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统一标准、依托市场、通用开放”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二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设施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及实验规范》GB/T39752-2021要求。
第三条 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停车位分布进行规划。
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政策引导,做好电车和油车车位分区管理;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宜采用智能化等新技术积极解决油车占用充电车位问题。
3.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4.在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配建的充电设备宜采用交流充电方式或小功率直流方式,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备宜采用大功率直流充电方式;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适时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
5.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的选址应具备足够的建设场地,避让车辆高速行驶轨迹位置。
6.公交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根据建设需求,符合配网需求,合理规避民用居住设施。
7.鼓励支持建设以实现智能充电网为最终目标的智能微网。通过充电网预约充电调度,实现有序充电;通过充电网有效解决储能和电网平衡;通过充电网实现电动汽车有序充电,为电网的稳定性提供支撑。
8.重点推动V2G协同创新示范站建设。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加强“光储充放”新型充换电站技术创新与试点应用。
第四条 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供电企业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参建单位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规定的条件:
(一)非居民充电设施、居民集中式充电设施相关参建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充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3.施工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三级以上承装电力施工许可证;
4.近三年承揽过两项电力系统中低压改造施工任务(并具有当地供电部门的书面证明及相关合同);
5.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
6.近三年无履约不良、被投诉、财务状况不良等现象;
7.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居民充电设施相关参建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低压电器施工资质。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充电桩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及实验规范》GB/T39752-2021。
1.设备安全等级要求:污染等级:室外最低PD3室内最低PD2;防护等级:室外最低IP54室内最低IP32。
2.供电接口防护等级:应符合GB/T20234.1-2015中的规定要求。
3.紫外暴露:室外使用的供电设备,外壳的聚合物材料和外露的密封材料对紫外辐射引起的材料退化应有足够的耐受能力。不应有明显的变形、裂纹或破裂等,不应影响正常使用。
4.供电输出电压消失。供电设备断电后1S内,在其输出端子的电源线之间或电源线和保护接地导体之间的电压应降到42.4VAC或60VDC以下。
5.过压过流保护。供电设备的所有输入电路、输出电路(含受限制电源)应提供过压过流保护功能,过压过流保护装置应能切断输出。
6.急停保护。供电设备应具备急停功能,并安装急停装置。
7.过温保护。供电设备应具备内部过温保护功能,当内部温度达到保护设定值时,应采取降功率或停止输出。
8.充电桩应进行较为全面的验收检测,在充电设备建设完成后、投运之前对充电设备进行电性能、安全性、互操作和协议一致性检测,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设备检测不合格不允许投运,检测不合格的设备需进行整改复测,检测合格后投运,并出具型式实验报告。
(二)主供电源配置技术标准。
1.充电基础设施供电设备选型和方案。资产属于供电公司的按照《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10370-2016、《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7/T 5061-2016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建设及改造标准物料目录》进行选型和使用;资产不属于供电公司的要满足安全、可靠使用要求。
2.配电变压器容量应按照满足全部停车位配置充电桩容量并留有一定容量裕度的原则进行选择。变压器的连接组宜采用DYn11,油浸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干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
3.配电室布置及高低压开关柜配置参照《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10370-2016、《国家电网公司典型设计配电站房分册》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建设及改造标准物料目录》。无功补偿采用低压补偿方式,其补偿容量根据实际配置,不宜超过30%。变压器产权属供电公司的,满足配网智能化的要求;变压器产权不属于供电公司的,低压柜出线断路器及低压电缆分支箱进线断路器应满足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具有接地保护功能。
4.外置箱式变电站容量一般不超过630kVA,配置单台变压器,宜采用标准终端型。宜选用S13及以上的节能型配电变压器,变压器连接组别宜采用DYn11;无功补偿应采用低压补偿方式,其补偿容量根据实际配置,不宜超过30%。
5.低压电缆分支箱进出线均选用断路器。出线断路器可配置可调型漏电保护,漏电保护动作电流范围300至1000mA,漏电保护动作时间范围0.1至0.5S。
6.电能计量箱宜采用PC+ABS(阻燃)材质,符合GB/T 16934-2013、DL/448-2016标准。三相直入式计量箱选用1表、2表位;单相计量箱选用4表、6表、9表、12表位。电表计量间内计量箱严禁上下叠放,安装标准符合《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居配工程典型供电模式和设计方案》相关要求。计量箱进线开关宜采用智能量测开关,具备过流保护功能、过压脱扣特性、测量功能、电量冻结、远程跳闸、开关本体事件判断、时钟功能、开关状态监测、抄表功能、温度检测功能、数据处理功能,具有RS485、电力线载波、蓝牙3路通讯口,且支持DL/T 645-2007扩展协议、698通信协议。不具备条件的,选用塑壳断路器,技术参数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7.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且电力电缆截面可按大一级选择。主干线的截面应结合分散充电设施负荷计算结果,按远景目标选定,并应留有一定的裕度。电力电缆具体选型参照《山东省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DB37/5056-2016的相关要求。
8.面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318的有关规定。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要求。
(一)供电线路技术标准。
1.充电基础设备电源引入遵循就近原则。
2.充电设备宜采用专用供电线路。
3.电缆路径应规划合理,电缆应固定敷设;户内电缆宜采用桥架敷设、地槽敷设、马道敷设、穿管明敷等方式;户外电缆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的方式敷设。
4.220V/380V三相回路应选用五芯电缆;220V单相回路应选用三芯电缆,且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5.电力管线与其他市政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方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6.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时,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7.交流充电桩线路侧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型号应与其内部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相同。
8.单相交流充电桩接入系统时宜满足三相平衡的要求。
(二)电力接入技术标准。
1.采用公变低压接入模式供电的充电基础设施在接入前应确认电动汽车充电桩应自带消谐装置,以减少对居民负荷的影响。消谐装置满足低压配电网(220V/380V)公共连接点电压总谐波畸变率小于5%,中压配电网(10kV)公共连接点电压总谐波畸变率小于4%,分配给用户的谐波电流允许值能够保证各级电网公共连接点处谐波电压在限值之内。注入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公用电网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的测量和计算应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规定执行。
2.充电基础设施低压配电线路一般采用单电源放射型接线模式供电,采用“配电室—电表计量间(计量箱)-充电桩”的接线方式,不应与居民住宅低压配电线路、分支箱、计量箱合用。
3.地上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电力电缆应采用电缆沟及地下埋设排管的敷设方式;大型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如公交)电力电缆应采用电缆沟的敷设方式,防止因使用频率过高导致火情发生。地下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电力电缆宜采用顶部吊装桥架的敷设方式。充电基础设施低压电力电缆宜独立建设管廊或桥架,当需与住宅电力电缆在同一管廊或桥架内敷设时,须用防火隔板将充电基础设施低压电力电缆与住宅电力电缆分隔,且电力电缆转弯半径须符合规范要求。
4.地下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供电,每个防火分区均需要独立供电,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多于三处电表计量间,并配置单独的电力电缆、分支箱及计量箱。电表计量间空间、位置应能满足设备安装及低压供电半径的要求。不具备电表间集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民小区,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于合适位置集中式安装。
5.充电基础设施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应接入共用建筑物接地装置或者制作独立接地装置、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分站接地装置只能并联,不能串联。
6.在室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其电缆不得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护层;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根据不同的腐蚀介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塑料护套电缆,电缆桥架(梯架、托盘)水平敷设时的距离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1.8m以下部分均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充电终端接入上级电源点的电缆套管宜采用金属材质,不应采用PVC材质。
7.主干线电缆连接端子应在内侧,分支端子应在外侧,电缆在箱体内应能清楚看到所挂的电缆标示牌(铭牌上内容应体现线路名称、用户名称、电缆规格、型号、长度、用途及起讫点等)。
8.接地外露部分应涂刷黄绿相间的标志,应设置两点以上接地,明敷接地线应涂以15mm~100mm宽度相等的黄色和绿色相间的条纹,明敷处接地线不宜做在操作平台正面,防止操作人绊倒。
第八条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的有关规定。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内部宜设置充电设施导引标志和电动汽车专用标识。
第九条 鼓励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条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关于建立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泰能字〔2020〕49号)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设区的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充电设施进网作业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应单独分表计量,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和配套电网设施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