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仅供参考,桂林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规范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包括自治区财政安排我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奖励资金;以及我市财政设立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市级补贴专项资金。
第二条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补贴资金总量根据年度淘汰任务量、补贴标准测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采用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补贴资金适用范围参照《桂林市2015?2017年鼓励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方案》(市政办〔2015〕96号)。
第五条补贴资金按月分批拨付,由国联车船回收有限公司收集并汇总各单位已审核通过的报废车辆补贴申请材料,报市环保局审核,市环保局对汇总的申请材料审核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条市财政局审核市环保局提出的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国联车船回收有限公司,国联车船回收有限公司负责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项分发至各车主并保留支付凭证。
第七条市环保局对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进行核对销账。
第八条市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相关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淘汰黄标车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管好用好补贴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无理由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市环保、市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桂林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奖励补贴标准
备注:上述表中金额为全额标准,1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或补申请淘汰补贴的,补贴额度为全额的100%;7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淘汰补贴的,补贴额度为全额的50%;2017年1月1日至2017月12月31日申请淘汰补贴的,补贴额度为全额的20%;2018年1月1日后申请淘汰补贴的,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