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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吉林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和补贴车型目录

发布时间:2023-09-17 03:42:14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吉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通过调整优化成品油价格补助支持结构,调动公交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积极性,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推动我省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统筹考虑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力度。

  2.省级指导,市县主导。各市县是此次政策调整实施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

  3.多管齐下,全力推动。通过此次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省里将整合资源,在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运营及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补贴或奖励。

  4.绩效考核,有奖有罚。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涨价补助。

  二、政策措施

  (一)购置补贴政策。继续执行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财政补贴政策,即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后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差价部分,由省和所在市县财政各补助50%。

  (二)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构成。

  1.费改税补助。国家以2013年国家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2015-2019年不做调整。

  2.涨价补助。国家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逐年递减涨价补助,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年以后根据城市公交车用能结构情况另行确定。

  为鼓励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我省在分配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资金时,优先按车型确定新能源公交车补助额度(2015-2016年度补助标准暂定为:车长≥10米,8万元/辆/年;8米≤车长<10米,6万元/辆/年;6米≤车长<8米,4万元/辆/年;车长<6米,2万元/辆/年,以后年度另行确定),剩余资金再按原有的资金分配方法,即以各地公交车用油总量为基数,加权平均分配资金。对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交车将用气量按一定比例系数转换成用油总量参与补助资金分配。

  (三)绩效考核政策。2015-2019年各地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5%、20%、25%、30%和35%。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全额拨付涨价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涨价补助。

  (四)运营补助政策。2015-2019年,省里对达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具体补助政策参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执行。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运营补助由各市县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补助。

  (五)新能源公交车充电桩建设奖补政策。2015-2019年,对已建成并符合条件直流充电桩,按充电桩额定功率300元/千瓦给予补贴,单个桩补贴不超过2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政策协调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公交行业稳定,推进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整合现有资金来源、增加财政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制定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的具体分配意见和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信息化厅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政策平稳实施。要及时将补助程序、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单车补助金额等政策内容,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考核督导,严肃惩戒问责。省政府将对各地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以及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行考核,未按规定完成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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