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中仅规定了年休假的权利,具体计算方法并没有确定,计算方法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了计算方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是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另外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
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
带薪年假计算,举个例子:08年11月入职,入职前连续工作过一年以上,应休08年11月入职日至08年12月31日,09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年假。
计算方法如下:
1、08年11月入职日以后的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5,就是你08年的可休年假,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算。
2、09年就是5天可以在2010年的时候休。
3、年假都是休前一年的,按照自然年算,不能透支。
4、如果你3月份离职,那2010年1月到3月的可休年假也要用上面的方法折算。
5、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