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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探亲假最新规定,广东探亲假劳动法规定多少天

发布时间:2023-09-21 16:08:30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 ,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 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和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前去探望其父亲和母亲时,可按实际去一地路程较远的一方计算旅途天数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和路费的依据。如被探望的亲属因事外出,职工到临时住地探望时,其往返路费只报销到被探望亲属的常住地,超过的部分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施工单位或流动工地,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业按劳保卡片登记划分供养关系为准)。

第六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掌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第七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而不应由父母来工作单位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作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返往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九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原来规定办理,即:

(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三个月)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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