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下面由爱扬教育小编为你介绍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有:宪法中有关劳动领域事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如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或准规范性文件(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变更、终止、续订劳动合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为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广义上的主体还应包括劳动者的团体组织。
狭义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是:
。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
而不具有财产关系属性的无偿、义务、慈善性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一定区别。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主体之间因交换物化了的劳动(劳动成果)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而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物化的交换关系。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现象的存在,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从属于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一般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因此需要国家公力干预劳动关系,制定强制实施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以实现社会公平。
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按照其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
(1)劳动行政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因行使劳动行政管理权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人力资源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人力资源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劳动者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
(4)工会组织关系、工会监督方面的社会关系。工会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5)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6)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社会关系。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