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政策不具备强制性
尽管有上述法律、条例、纲要、意见作为支撑,但其对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要求均为指导性陈述,均不具有强制性,这种模棱两可的政策态度长期造成带薪休假是否执行全凭自愿的局面,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不知所措。
2、私营企业未能有效实施
虽有法律政策要求,但是我国大部分企业并未实施带薪休假,特别是私营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的实施情况相对较好,但仍随机性很强,缺乏规范制度。
3、未休假补偿执行不到位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是目前多数企业按照其定岗的基本工资结算,或者采取无工资安排未休假职工进行自主选择的“调休”,甚至无选择权的“轮休”。
4、职工对于带薪休假的维权意识不强
很多劳动者并没意识到带薪休假是其拥有的一项权利,而非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即使知晓,也缺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5、职工对于休假时间安排缺少主动权
《办法》强调对于带薪休假的时间安排要考虑职工的意愿及应征得本人同意,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企业掌握着绝对主动权,职工通常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假期。
新时期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建议
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要立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带薪休假基础条件和公众意愿不断提升的大背景,切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休假时间管理要求,针对性规定企业实施带薪休假制度应该遵循的细则。同时,还须提供具体且务实的司法解释,避免法律纠纷时无法可依。
2、加强宣传教育
劳动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普法宣传,组织学习带薪休假相关法律文件,提升其劳动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应该通过多元化途径对劳动者开展普法宣传,有关部门更多深入基层,开展带薪休假社会宣传和政府指导,让广大劳动者充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既能懂法,又会用法。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权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休假权益。
3、加强监督执行
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必须切实监督用人单位国家对带薪休假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对不合格企业给予严惩,对于率先和充分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劳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社会媒体,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全面监督,公布监管机构的热线电话,对未能执行国家相关制度的单位进行曝光,由劳动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理相关责任人。同时,应将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工带薪休假情况纳入到企业合法经营考核指标,由税务、工商、金融管理和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用工单位带薪休假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和跟踪,对不合格单位施以税收、融资、经营许可等多样化处罚手段。如此,企业在媒体监督和行政处罚的双重压力下,才有可能自觉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体谅企业在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上的难处,更多给予政策引导和扶持,在政策推行初期对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事业单位适当予以税收、融资等方面的奖励和帮助。全国总工会也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或奖项,鼓励用人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这样,让用人单位打消顾虑,循序渐进,有效加强其实行带薪休假的制度的意愿。
4、发挥工会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保障部门主要是工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的机制来维护工人的利益。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建立有的行业工会系统,有效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权利的职能作用。行业工会的运营资金不来自用人单位,而是来自于财政资金专项划拨、劳动者缴纳会费、社会慈善捐款等渠道。行业工会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与用人单位之间无行政隶属和商业合作关系。因此,行业工会可以不受用人单位的操控,集中精力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的全面实现。
综上所述,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公众诉求和执行情况间差距显著,亟待结合现实国情和发展趋势,适度前瞻、系统完善、合理有序的制定并实行带薪休假法律政策,令劳动者的休假权利得到更好保障,这也是支撑旅游业等内需消费关键产业门类发展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