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与责任(二)

发布时间:2023-09-21 15:34:23
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及申报时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都会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当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

  自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自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期限为6月5日至7月20日。

  4、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仍不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则采取划拨社会保险费,查询、扣押、查封和拍卖财产,以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二款规定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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