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劳动法规定,哪些情形下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工资的工资报酬:
按照《劳动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第一: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职工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就是违法行为。市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给补休单,只能反映加班收入与平时工作收入同等。显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损害了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