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费计算:
如果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费怎么计算
1、人事部每月结算一次加班费,部门经理在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的《部门加班明细表》交人事部。
2 、人事部将各部门的加班汇总整理后开具调休单或结算加班费。加班费和调休单于次月30日前发放。
3、调休单由本人妥善保管,原则上于一年内用完,如因工作原因无法调休完毕可在人事部规定的时间内凭此单到人事部结算加班费,此单如有遗失不予补办。
4、单次加班时间不满15分钟,不予结算;满15分钟(含15分钟)按半小时结算。
5 、加班费的计算
(1) 加班费按工资结构中的基本工资计算。
(2)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