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范文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3-09-17 07:28:58

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下简称新《条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它的出台,既是公文工作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社会变化的必然要求,正所谓“文律运周,日新其业”,“时运交移,质文代变”。可以说,新《条例》是公文学界和广大公文工作者期盼已久的一个重要法规,是将党政两大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合二为一,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标准化、现代化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规。

一、新《条例》的发布意义重大

目前,党的机关沿用的公文处理法规是已施行了16年之久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下简称原《条例》),行政机关沿用的是已施行了12年之久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无论是从发布的时间、公文法规建设的需要来看,还是机关公文管理工作的发展变化对改革公文处理法规的需求来看,都存在着修订、调整、完善甚至重新发布的要求。尽管新《条例》姗姗来迟,但它对规范党政机关公文运转程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这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党政职能重叠或交叉行文困惑的需要。近些年来,诸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本着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将原来的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合二为一,这样一来,工作效率是提高了,但由于受传统的党政分开行文的要求和影响,在具体行文时不知该遵循《条例》还是《办法》,因为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思想上的困惑,造成了实际行文的混乱:或者在确定文种、版头、发文名义时无所适从,或者在选择用纸、设定文头、排列段落、安排字数行数、标注页码等时自行其是。新绦例》的发布,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出台,将彻底解决人们行文中这方面的困惑。

2.这是克服行文中党政不分顽症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纯属行政主抓的工作错误地由党委行文,党的机关公文主送行政各部门,行政公文主送党委或党委各部门,或者党政混杂一并主送等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十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行文秩序。多年来,尽管公文学界一直在呼吁,但一些基层单位尤其是企事业单位这方面的问题仍十分突出。新绦例》的发布,将帮助人们理清思路、把握规范,减少乃至消除行文中的党政不分现象。

3.这是实现公文工作标准化的需要。党政机关公文工作中有许多重复出现和反复使用的概念和事物,如公文格式、公文的构成要素、文种、公文术语与代码,公文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工具和装具,以及周而复始的公文处理程序等,而这正是制定标准的对象。而要实现公文工作的标准化,就要简化党政机关公文的内容、格式、种类、发文数量和处理程序,统一相关的概念术语、构成要素和载体材料,从内部和外部协调有关要素和标准,就要制定适用于不同系统和机关的统一的规章制度和规格式样。而新《条例》正是这一需要的产物。我们有理由相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了统一的法规和式样,必将大大减少和简化公文、节省人力物力,消除混乱,提高公文质量和管理水平,并最终实现公文工作的标准化、现代化,真正与国际实现接轨。

二、新《条例》在保持原有体例的基础上有所调整和完善

相比原《条例》和原《办法》,新《条例》在体例上的变化并不大,但它在结构上、表达上和规范性方面均有所调整、加强和完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更加严谨、科学。从总体上来看,原《条例》共12章40条,原《办法》共9章57条,而新《条例》经过合并、压缩、删除、调整、补充,仅有8章42条。具体来说,变化有四:一是将原绦例》中公文起草、公文校核、公文签发三章合并为“公文拟制”一章,显得既紧凑又与行政机关的规定趋于一致;二是将原公文立卷归档(公文归档)部分并入“公文办理”一章,显得更科学,更合乎实际;三是原《条例》和原《办法》,将公文处理分为公文办理、公文管理、整理(立卷)和归档四部分,而新《条例》将之调整为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和公文管理三部分;四是大大简化了原来的收文和发文处理程序,将公文的起草、审核和签发单独置于“公文的拟制”一章,而将收文办理程序调整为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和答复,将发文办理程序调整为复核、登记、印制和核发几道程序。

2.表述更加准确、规范。作为指导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在语言表达、概念判断、逻辑推理、语法规范等方面做到了准确、简明、规范、严谨。可以说,新绦例》在这方面的变化十分突出:一是变原标题中的“处理条例”为“处理工作条例”;二是变原章名“公文起草”为“公文拟制”;三是变原文种“会议纪要”为“纪要”(每一个会议名称中都有“会议”二字);四是去掉了原通知中“任免.人员”的职能(通知适用于任免干部和人员,这种表述既不合语法规范,也不合干部任免的实际,通知只是发布相关任免结果而已);五是变原“公报”中的“事件”为“事项”,变原“请示”中的请求“批准”为请求“批准事项”,变原“批复”中的答复“请示”为答复“请示事项”;六是变原“通报”中的“交流重要情况”(党的机关)、“传达重要情况”(行政机关)为“告知重要情况”;七是变原收文办理程序中的“审批”为“初审”;八是变原来的“圈阅的视为同意”为“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九是将原来的“越级请示或报告”改为“越级行文”。诸如此类的变化,不仅使表述更为简洁、准确,而且更合乎规范,更易于让人接受。

3.条文更加实用,操作性更强。作为一份行业指导性文件,是否实用,操作性强不强,可以说是衡量其效用大小的一项重要指标。相比原《条例》和原《办法》,新《条例》这方面的表现十分突出。一是在总则部分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规范”二字,这可以说是抓住了公文工作的“牛鼻子”。二是将原党的机关的14个文种、行政机关的13个文种,取其共有的9个文种和使用频率较高的6个文种

95%的人继续看了

其他人推荐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