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讲原则”是缺点吗?
有一种说法,党员干部“太讲原则”是一种缺点,认为党员干部做事要圆滑一点,大事讲原则,小事可以不讲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得去,求得一团和气才好。比如在年终干部考评时谈话,很多同志在谈干部的缺点与不足时,说某某同志太讲原则了,不容易变通,说话太耿直了,容易得罪人,等等。
党员干部“太讲原则”是一种缺点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所谓原则,就是观察分析、处理问题时所要遵守的准则。原则是人们说话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是为人处世的根本。敢于讲原则,是共产党员保持纯洁性的内在要求,是共产党员永不消褪的底色。
我们党历来强调党员干部要讲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看其是否坚持原则。衡量一个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就是看讲不讲原则。讲不讲原则是检验党性强不强的试金石。毛泽东同志在概括集体决策和部门分工时曾指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中有决,不离原则”。邓小平同志也指出:“不讲党性,不讲原则,说话做事看‘来头’、看风向,满以为这样不会犯错误。其实随风倒本身就是一个违反共产党员党性的大错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讲原则不讲关系,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让干部感到身边有一把戒尺,随时受到监督”。
党员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始终笃信马克思主义,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想问题办事情“讲政治、有原则,守规矩、有标准”,经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同各种不正之风坚决战斗。目前有些党员干部不讲原则,充当老好人,对歪风邪气不敢“批”,对复杂矛盾和问题不敢“碰”,对不正确意见不敢“顶”,到头来,工作不能正常推进,问题解决不了,群众十分不满。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势必会损害党的执政形象,失去群众信任和拥护。一些党员之所以不坚持原则,一方面是党性修养不够,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思想觉悟不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等自由主义思想严重;另一方面,受社会风气影响,认为在社会上左右逢源好办事,坚持原则是死脑筋,把坚持原则和不通情理、不会变通划等号;再有就是很大程度上心藏私念,怕“太坚持原则”得罪人、怕与下属关系搞僵,影响自己升迁、怕坚持原则,得罪上级,官帽子不保。
讲原则,就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这是党员干部讲原则的核心和重点,不能有丝毫动摇。把正确的政治方向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创造一流业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讲原则,就要做到公正无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的干部向来为群众所拥护。北宋名臣包拯就是因为坚持原则、铁面无私、不畏权贵、不徇私情,才被老百姓称为“青天”。可见,坚持原则虽然会得罪少数人,但却会赢得大多数人的支持。当干部必须大公无私、一身正气,这样才能有坚持原则的底气。
讲原则,就不能“感情用事”。讲感情、重亲情,乃人之常情。但怎样对待感情,如何过好亲情关和友情关,对每一名干部来说都是十分严峻的现实考验。无数事实说明,领导干部要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在讲感情的同时更要讲原则,坚持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切莫因重感情而陷入误区,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讲原则,就是要坚持“变”与“不变”的辩证法。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坚持原则和与时俱进互为前提、相互促进,体现了不变与变的辩证法。不变,就是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变,就是要与时俱进,继承发展。不变,才能保持正确方向;变,才能有所创造、有所进步。领导干部在推进工作、处理问题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上的坚定性与策略上的灵活性的统一,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不计较,原则不让步。对于无原则的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必须坚决反对。对不太注意工作方法的干部,要引导其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寓原则性于灵活性之中,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以获得别人的理解和支持。
2.严管就是厚爱
当前,我们有些领导干部对下属出现苗头性问题要么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要么不闻不问,当“老好人”,这种做法坚决不可取。
“严师出高徒”,说的就是“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强调,“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干部”。这是就新形势下坚持从严治党提出的明确要求。要把“严”字体现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各级党委、纪委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严管理、抓早抓小,“润物细无声”地强化对干部的监督。要以严格的标准要求干部,要做到“三严三实”,这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做人准则。要以严格的措施管理干部,严把“入口关”,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各项规定,严格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防止一些思想不正、动机不纯、作风不检的人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要以严格的纪律约束干部,加强纪律、严格纪律、严肃纪律,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干部出问题、组织有责任。干部严重违纪的教训是惨痛的,如果平时管理稍微严格一点,真正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去要求,也许他们就不会一步步从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党组织对干部应有责任和温暖,平时加强管理,小事上多说着点,干部就会少犯一些错误,这是最大的爱护;党内关系庸俗化、搞一团和气,看起来是“宅心仁厚”,实际上是对干部不负责任,是害了干部。许多“问题干部”刚开始也就是吃顿饭、拿张购物卡,久而久之,便沦为“温水青蛙”。如果在其贪念初萌的初始阶段,组织上或领导加强管理,这个党员干部可能就会幡然醒悟,不致从违纪的边缘跌进犯罪的深渊。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说,“如果组织上早提醒或早处理我两年,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不至于这么大,自己犯的错误也不至于这么严重。”诸如此类的忏悔令人警醒,让人深思。
对纪检部门来讲,严管要用好“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了实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纪委要用好“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这不仅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更是对领导干部的关爱。过去,纪委对待领导干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当回事;一种是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让一些领导干部一夜之间从“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种“要么不出手、出手就很重”的做法对领导干部来说很难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包含领导干部在违纪上所有的可能程度,从而让纪律处分更加恰如其分,不会要么偏轻,要么偏重。有了这“四种形态”,领导干部犯了什么错,都可以依照相应形态对照处理。错误程度不同,处分的程度就不同。对犯了小错误的领导干部给予轻处分,可以让其深受警醒,从而悬崖勒马,而对别的同志来说,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运用好“四种形态”,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勇于担当,依纪监督、从严执纪,时刻做到以纪律为戒尺,对领导干部的任何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置。只有这样,才能防微杜渐。
“严管”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与爱护,在对党员干部的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在严管的过程中也绝对不能忘记对干部的关心,该肯定工作的要大张旗鼓地肯定,该批评的要直言不讳地批评,指出整改方向。要做到教育与处理并重,表扬与批评并重,奖励与处罚并重,经验与教训并重,让干部觉得工作有搞头、有盼头,真正接受“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
3.“情面难却”实是公私不分
当前,社会上有不少人认为,中国历来讲人情,现在办事也还得讲“情面”,否则就是不符合传统,不符合中国“国情”。一些落马官员在忏悔中也以昔日同事、同学、同乡求帮忙,不帮显得没有人情味为托词。这些说法和行为乍看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非常错误;看似“情面难却”,实则公私不分;表面上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实际上是盘算维护自身利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一切为了人民群众”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领导干部要讲人情,但讲的是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真感情,是关心民众疾苦之情、帮贫扶困之情、解忧排难之情,绝不是利用权力照顾亲朋、迁就好友、荫庇家人之情。“公与私”、“礼与贿”、“人情与原则”之间有着天然而无法混淆的界限。
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严重问题。
异化的“情面”观侵入公权力领域,往往导致人情寻租或人情贪腐,不仅破坏法治,损害民众的合法权益,也使一些领导干部走上不归路。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些领导干部正是由碍于“情面”帮人办事、打招呼,发展到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走上犯罪道路。一些监督执纪者看到违纪苗头,碍于所谓“情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本该“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结果却让他们滑向深渊。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落马”后就曾忏悔:“我被‘情面’遮住眼睛,在朋友圈中淡忘了底线、防线和界线。”
更可怕的是,异化的情面观侵入整个社会领域,成为一种腐败亚文化。“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公权力部门人员讲“情面”利用权力优亲厚友,其他人办事时就会受到不公正对待,这些人就会效仿,也会将自己的职责作为谋利的手段??医生收受红包,教师收受家长购物卡……当“情面”异化成一些人行贿受贿的挡箭牌,当权钱交易式的腐败行为被理解为“人情往来”时,“腐败亚文化”已深深嵌入人情社会的生活实践之中,进一步扭曲了人们的价值观。
这种“情面”腐败亚文化的危害非常之大,在这种亚文化之下,人人都是受害者。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周新生在政协会议上以《尽量让国人不求人少求人》为题的发言所说,原本正常靠制度靠法制应办的事变得几乎事事求人,国人生老病死都要求人。求人的主体上至高级官员下至布衣百姓,大有无人不求人之势。异化情面观之下,求人成了常态,使得人际关系变得复杂,变得不堪重负;圈子也应运而生,为了办事方便,为了得到提升,一些人热衷于编织关系网,血亲、姻亲、老乡、同学、朋友、战友、老领导等,形成一个个的腐败“小圈子”。
正是看到“情面”腐败亚文化的危害性,在兰考县调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做到既有人情味又按原则办,特别是当个人感情同党性原则、私人关系同人民利益相抵触时,必须毫不犹豫站稳党性立场,坚定不移维护人民利益”。的要求为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指明了方向。
破解“情面”腐败亚文化,每位公职人员都要坚守底线,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自身做起,从小处抓起,敢于向各种违背原则和制度的“走后门”和“说情”行为说“不”。同时,治理“顽疾”还须“手术刀”。堵住“情面”歪风邪气,需要完善法规制度,压缩自由裁量权力空间,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加上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异化的“情面”腐败亚文化就能得到根除,“让国人不求人少求人”的目标就会实现。
4.“永不行贿”的商人,日子会更好
马云10月25日在第三届世界浙商大会上倡言“浙商永远不参与任何行贿”后,很多人赞赏之余又心生疑窦:“不行贿”能把企业做好吗?有人在身边的朋友中做了“你信不信马云从来没有行过贿”的小调查,并悲观地预测“永不行贿”会成为一句受到大众赞赏却很少有人相信的“孤独的口号”。对此,马云正面回应:“这么多年来,我没有给任何(向外面)行贿的机会,不行贿应该是做企业最基本的底线,如果连不行贿都做不到,那就不要做了。”马云为何有这样的底气,是因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党中央从严治党,重拳打击政商勾结,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说,靠行贿做生意,会越来越没有市场;“永不行贿”的商人,日子会更好。
政商关系本来是中性词,但很长一段时间里,政商关系出现了异化。一提起政商关系,人们就会想到官商之间勾肩搭背、沆瀣一气、权钱交易的关系。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贪腐案件看,不少腐败官员都与投机商人存在利益往来。在异化的政商关系下,官员以权逐利,商人以利猎权,尤其是掌握实权的各级“一把手”,更是成为老板重点“围猎”的对象。不少实权派官员总有一些“铁杆”朋友,这个干部在哪儿任职,“铁杆”朋友就跟到哪儿发财。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成了易发多发的腐败“标配”。
这种异化的政商关系产生了极大的危害。首先,腐蚀干部,恶化政治生态。一些官员紧盯“一把手”位置和核心权力部门职位,他们到这个位置上并不是为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据不完全统计,从十八大召开到8月,落马的38名省部级高官,腐败多数发生在担任地方“一把手”或核心权力部门官员时期。其次,影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一些企业家热衷于与官员吃吃喝喝,暗相授送,以此获得政府补贴、优惠政策,获得监管尺度的放松,甚至依靠不法官员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政商勾结削弱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阻碍优秀企业成长,损害经济主体对市场发展的信心和对竞争规则的敬畏感。第三,侵蚀公平正义,败坏社会风气。政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状况。因为官员、企业家都是社会“精英”,他们的行为具有示范效应。政府公务员乘办事之机,借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不法商人通过收买贪官谋取暴利,还依仗贪官的权力保护为所欲为,由此形成的权力寻租、贪腐致富、非法谋利、灰色致富等现象,不仅损害社会公正和群众利益,并且会产生强烈的负面示范效应,在无形之中放大不良风气,扭曲人们的心灵和行为。
正是看到“政商勾结”的极大破坏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党中央从严治党,通过持续地强力反腐,逐步“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官员权力寻租空间不断被压缩,政商关系向良性发展。但在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另一种极端:一些官员为了避免“受牵连”,对企业家避而不见,从过去的“勾肩搭背”变成了“背对着背”。这不仅影响经济项目的正常审批和顺利推进,也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这样的政商关系,同样是不正常的,是一种新的异化。下,政府不是“甩手掌柜”,而是承担着制定法律规则、开展监管、提供服务等职责。“勾肩搭背”、吃拿卡要是乱作为,是滥权贪腐;“背对着背”、避而不见则是不作为,是懒政怠政。
怎样建立正常的、健康的、积极的政商关系?在多个场合的讲话指明了方向。2013年“两会时间”,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就曾谆谆告诫:面对纷繁的物质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3月4日下午,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讨论时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以的讲话为指导,我国正走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阳光大道”上。从政府方面看,通过加强法治建设,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思维和习惯正在建立。从市场环境看,国家通过简政放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正在形成。从企业方面看,民营企业家的思维也正在从赚钱“靠政府”、“靠关系”到“靠市场”、“靠本领”转变。
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没有休止符”。只要坚持反腐利剑高悬,同时对不作为慢作为的懒政怠政进行治理,加上企业家“洁身自好”意识的觉醒,就一定能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那些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的企业家的日子就会越来越好。
5.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吗?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地正风反腐,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与此同时,我国经济进入转型升级的“新常态”,发展速度从高速向中高速转变,一些地方经济增速放缓,社会上因此出现了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等谬论。
正风反腐和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发展仍是解决我国当前问题的关键。如果不能把经济搞上去,进而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同样的,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腐败问题,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仅会损坏清正廉洁、和谐有序的发展环境,终究也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大正风反腐力度,与建立和完善、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正风反腐有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腐败本身就是破坏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从现实情况看,虽然反腐败在短期内会使一些行业受波及,尤其是高端消费领域,因“三公”经费压缩、民间埋单的“腐败消费”下降而受到影响。但若是任由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必然对经济结构转型产生掣肘。从长远来看,反腐败带来的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必定会更加有利于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只有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断改善和优化市场环境,才能吸引更多中外投资者进入市场,为推动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更大动力。可见,反腐败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反腐败提升了政府形象,增强了民众信心,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十八大以来,湖北省委省政府毫不动摇地坚持反腐倡廉和经济发展的“力度统一论”,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湖北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抓住经济领域中最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保持了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连续出台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划定权力清单等一系列举措,使湖北成为审批事项最少的省份。各级政府改变行政方式,更多地依靠市场而不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问题,由此极大地释放了经济增长动力,降低了市场交易活动成本,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95万亿元,由“十一五”末的全国第11位上升为第8位,稳居全国第一方阵,人均生产总值突破8000美元。湖北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事实雄辩地证明,正风反腐不仅没有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是拉动了消费健康增长,推动了产业转型升级,助推了企业创新创业,由此有力地驳斥了反腐败影响经济这一谬论。
厘清模糊认识,修正错误观点才能更好推动发展。历史反复证明,越是进入改革发展的深水区和攻坚期,越是要重视厘清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越是要帮助人们树立正确观念。要引导人民群众消除“反腐败抓过头了,不利于发展”、“先致富,后治腐”、“经济要上,反腐要让”等错误认识。要引导党员干部破除“腐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腐败是发展经济的润滑剂”等错误观点,自觉把防腐治腐理念寓于湖北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的决策和举措之中,统一谋划、整体推进,通过正风反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正风反腐创造良好条件。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只要保持政治定力,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全党上下齐心协力,人民群众鼎力支持,就一定能够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6.反腐败导致干部不作为吗?
懒政惰政也是一种腐败。“少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乱作为,一些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有的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聚焦到一个关键词??“为官不为”。
“为官不为”第一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说明这一现象已经引起高度警觉和强烈关注,说明治理庸官懒政,已从口头强调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从惩治乱作为延伸到反对不作为,标志着反腐败正向纵深推进。
近年来,从中央八项规定到省委六条意见,各种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条例、规章和禁令密集出台,“两个责任”不断发力,从严治吏力度加大,少数党员干部感到被约束紧了,不那么自在了,流露出“为官不易”、“官不聊生”等论调;还有的人以“紧箍咒”太多、“高压线”太严、反腐败太过为由,当起了“为官不为”的庸官懒官混官。这是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严峻问题,是与我们所倡导的“清廉为官,事业有为”要求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
正确看待反腐败与干部作为之间的辩证关系。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各级官员的特权及其由此产生的权力寻租空间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和挤压。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政治文明进步的体现,说明“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但有些官员仍然奉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对工作得过且过,敷衍了事,甚至妄言是反腐败导致干部不作为。这种把反腐败和有作为人为地对立起来的错误论调,以及由此导致的对党和人民极不负责的庸政、懒政同样是一种腐败,它不仅违背“力度统一论”原则,抵消党风廉政建设的正效应,而且还将损害湖北改革发展业已形成的强大气场、良好氛围和大好局面。在现实中,那些不作为的官员,要么是权力观错位,抱着“千里来做官,只为吃和穿”的信条,割舍不下曾经不受制约的诱人权力和高福利高待遇;要么是宗旨意识淡薄,习惯见利益就上,见责任就让,幻想像从前一样“一张报纸一杯茶”地庸庸碌碌混日子;要么是自身行不端,走不正,想越“雷池”、想踏“红线”,或是做过触碰道德良心底线和触犯国家法纪法规的事情。对贪官庸官懒官来说,法纪的威慑、制度的约束和工作的压力,确实会导致他们产生“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心态。而对于坚持原则、勤政廉政的官员来说,日渐山清水秀、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反而会给他们创造更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可见,所谓的“反腐败导致干部不作为”,只是贪官懒官混官为自己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不好贪、不好混、不好受寻找的借口。
以干事创业的担当和实绩取信于民。“为官避事平生耻”。担当大小,体现着一个干部的胸怀、勇气、格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为官不易”不能“为官不为”,因为我们心中有崇高理想信念,我们肩上有千钧重担。党员干部必须适应“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新常态,学会在批评中改进工作,适应在约束中规范工作,习惯在监督中干事创业。“能不胜任,官事不治;行不清白,群下荒怠;功美不有,爵禄不持。”为官才能不足,就办不好政事;为官品行不廉,百姓就荒疏懈怠;没有功业实绩,就保不住官位和俸禄。明代思想家吕坤也曾说过:若一位官员只做到“不伤财、不害民”,那就不设官位好了。设置官吏,是为百姓兴利除害的。如果仅仅做到廉洁,分毫无损于民,但万事废弛,分毫无益于民,仍是尸位素餐。与古人相比,我们更应该有觉悟、有境界。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的调整。
“清廉为官、事业有为”是“力度统一论”在湖北改革发展进程中的深化拓展,也是“力度统一论”在每一位党员干部身上的具体体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清廉为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呼唤全省党员干部事业有为,两者辩证统一于湖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之中。这就要求全省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时刻以“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拎着“乌纱帽”为民干事,决不捂着“乌纱帽”为己做“官”。全省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作风观,不断增强深化改革的思想自觉,增强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增强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保持昂扬向上的进取心,保持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7.反腐败过头了吗?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党中央把反腐败斗争提到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厉行八项规定开局,打“老虎”拍“苍蝇”,形成雷霆万钧之势,极大振奋了党心民心。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正风肃纪的发条越拧越紧,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少数党员干部认为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太严了,紧箍咒太紧了,反腐败太过了,出现“过头论”等错误论调。有的认为打“虎”打狠了,干部查多了,过头了,搞得干部人心惶惶,人人自危;有的认为抓作风抓严了,矫枉过正,搞得“为官不易”,甚至“官不聊生”。
以上错误论调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和社会上有一定市场,其目的就是希望调整当前出重拳、下猛药、强力反腐的方针政策,让正在拧紧的作风建设发条松下来,正在发力的反腐败战车停下来。如果不及时纠正此类认识,任其蔓延,势必损害反腐败业已形成的良好氛围和大好局面。
“开弓没有回头箭”。腐败问题是大问题,是大病、重病、顽疾。只有大病大治、重病重医,用猛药祛顽疾,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才能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才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全体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做清醒人、明白人、局中人,坚决破除“反腐过头论”,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正如所强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党的宗旨与腐败水火不相容,反腐败必须除恶务尽。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任何时候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腐败的存在和滋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反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反腐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给予高度评价”,“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立下的军令状”。目前,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和阶段性胜利。但总体来看,腐败生成的基础尚在、反弹的力量犹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反腐败不仅需要有坚强的定力和毅力,还需要有“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和勇气,以达到减增量、压存量的效果,正如所指出的“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一鼓作气正当时。如今不是反腐鸣金收兵时,而应是继续“穷追猛打”,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明确指出,“要用铁的纪律整治各种面上的顶风违纪行为,有多少就处理多少”。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廉洁用权,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同时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立“明规矩”、破“潜规则”,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标本兼治,净化政治生态。
“坚持坚持再坚持”。反腐败越彻底,党和国家就越充满希望。“这是一场必须赢的较量”。横下一条心,一鼓作气,不给腐败分子喘息之机和回旋余地,就能乘胜前进。反之,如果认为“差不多了”、“摆摆姿态”,或是受到一些反对势力的干扰和影响,就可能前功尽弃、功亏一篑。这非常值得我们警惕!
8.干部重大事项申报侵犯个人隐私权吗?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中央制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障碍和认识误区,其中之一就是“实行个人重大事项申报,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界限,将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这一组织制度和组织纪律,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一“特殊”群体的要求和应尽义务,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领导干部隐私权的概念,比较分析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领导干部的隐私权是受限制的。隐私指的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是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等。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由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受宪法法律保护。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给予明确规定,但对隐私权的保护见诸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领导干部作为公民,其个人隐私权必然受到保护。但领导干部同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掌握着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分配。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必要对领导干部的隐私权加以限制。诚如恩格斯所讲的,“个人隐私一般应受法律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是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当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干部重大事项申报与个人隐私权是两码事,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和联系。首先,两者的本位取向不同。个人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以权利本位为取向,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承认和保护;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则以义务为本位取向。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申报重大事项既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一项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领导干部作为党员,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既然《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制定,那么每名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守,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两者的主体不同。个人隐私权的主体是公民,是具有或取得我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中国公民。干部重大事项申报的主体则是领导干部,是“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共产党员,是身处领导岗位的“特殊”公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以及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两者的内容不同。隐私权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体秘密、住宅、通信秘密等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公民个人信息也属于隐私的范畴。而干部重大事项申报的内容有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这些信息对公民来说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但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个人隐私权必然受到限制,正如一句法谚所讲“官员无隐私”,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并没有侵犯其个人隐私,隐私权不能成为领导干部拒绝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借口。
两者的实现手段和目的不同。隐私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法律救济等途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免遭不法侵害。我国《宪法》第38条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第39条对公民住宅的保护,第40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刑法》中对控告人、检举人姓名权的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等;《民法通则》中对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等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和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则是领导干部就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给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目的有二:一是管理和监督;二是廉洁自律和防范腐败。通过干部有关事项的申报,及时了解干部的收入是否合法正当,是否通过违法乱纪或者通过贪污受贿得来,对有问题的干部及时提醒和诫勉;通过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塑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的良好政治生态。
9.腐败的根源在于文化劣根性是谬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新的形势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但是,当前腐败问题依然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有的人据此认为,腐败的根源在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劣根性,并由此推论我国的腐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必须予以澄清。
不可否认,我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传统文化中也夹杂着一些消极的成分,是滋生腐败的土壤。例如,有的党员干部官本位意识浓厚,眼睛“只向上,不向下”,只看上级脸色,不顾群众利益;有的党员干部等级观念严重,缺乏平等意识,缺乏群众观念;有的特权思想严重,以功臣自居,自认为政绩不少、功劳不小,享有特权或搞点特殊化理所应当。同时,传统社会中形成的“人情”、“面子”等习俗和观念仍然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借“人情”“面子”之名,行优亲厚友之实。这些都是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必须毫不犹豫地予以舍弃。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5000多年延绵不绝、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她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土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崇尚伦理道德,在政治上要求实行“仁政”,以德治国;注重个人修养,要求努力“修身”,坚持慎独,完善人格,以“圣人”的“随心所欲不逾矩”为最高道德理想境界;重视道德教化,要求塑造有道德的“君子”,培养“仁人”、“圣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孕育下的国人注重“修齐治平”,特别强调“治国”须先“修身”,将“修身”作为人生最基本的追求。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这些致力扬善弃恶、追求崇高思想品格、推崇完美道德人格、涵养美好精神情操的特质和内核,是拒腐防变的锐利武器。
为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1月1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抓作风建设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在加强党性修养的同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要“着眼于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社风,发挥优秀党员、干部、道德模范的作用,把家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弘扬真善美、抑制假恶丑,营造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风气明显好转。”要求“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留留神,防微杜渐,不要护犊子。”而家风和家规正是我国传统社会治家教子、修身处世的重要载体。
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DNA,为国尽忠、在家尽孝,天经地义。我们要尊重自己的历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文化营养。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来都有珍惜名节、注重操守、干净为官的传统,历来都讲“为政以德”、“守土有责”。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自觉抵制和摒弃“腐败亚文化”,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坚持原则,立“明规矩”、破“潜规则”,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促进政治生态不断改善。
10.落实两个责任只是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事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再次提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由此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界限,着重强调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要负主体责任,纪委要负监督责任,这就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供了重要保证。
但是,也有人由此产生了一个误解,似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只是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事情,与己无关,因而采取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由主义态度。事实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并非只是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事情,而是与每个党政机关、每名领导干部以及普通党员紧密相关。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落实党委(党组)责任。党委(党组)中每个成员都要支持、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条标准选好用好干部;要着力查处干部贪腐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多给他们打气、鼓劲,在经费、人力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源头治腐,改革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要带头廉洁从政,坚持示范引领,坚决不越党纪国法的红线、底线,始终做一个清醒人、清白人、正派人。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落实纪委责任。各级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监督责任。除了纪委书记要一身正气、敢抓敢管之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协力推进监督责任的落实。要创新监督理念,完善纪检工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坚决查处腐败问题,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打铁还需自身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清查自身问题,把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干部及时清除出去,把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及时吸收进来。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落实部门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了党委(党组)、纪委要负责外,政法、组织、宣传等部门也责无旁贷。政法部门要做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引导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用法治标准检验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组织部门要把好选人用人关,杜绝买官卖官、跑官要官,防止“带病提拔”。宣传部门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廉政文化的教育宣讲,把好思想舆论关,对一些容易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动摇理想信念的言论,要加以反驳、引导,不能让其形成干扰冲击波。各级党校要加强党性党风教育方面的课程设置和学科建设,并努力使之科学化、规范化。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也要落实普通党员干部责任。普通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增强主人翁意识,在民主选举和干部竞岗中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真正选出作风过硬、工作过硬、本领过硬的领导干部;要敢于监督,敢于有理有据地检举揭发腐败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