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心得体会【1】
近日扶贫开发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下面就自身的学习情况说几点体会:
一是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11月9日,我石墨化分厂特组织分厂各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党员全文学习两项法规,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每一个党员自查自纠,自我反醒,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否时刻以集团、公司、分厂利益最大化为自己工作的总出发点,是否在平时工作中有损公司利益,是否时刻以一个优秀党员的身份来要求自己。全体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作为石墨化的厂长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分厂所有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要从心底里敬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三是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而现实生活中,部分领导干部无视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共产党员模范精神具有极大杀伤力,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心得体会【2】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纪律处分条例》,感到自己思想上又有了更高的认识。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那么纪律的生命就在于遵守。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准则》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范,就是要求其从自我“廉洁”出发,做到“四个自觉”:一是厘清角色定位,“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二是明确权力归属,“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三是强化政德自律,“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四是清理自家“后院”,“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其中,各有侧重,覆盖可能导致权力扭曲的方方面面,并突显了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的责任、义务和应有的素质、境界。
《准则》既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又吸纳廉政勤政思想,实现了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弘扬
这是《准则》的突出特点,而且到处可见。在此,仅以《准则》对全体党员廉洁自律所提出的“四个坚持”为例,说明其中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弘扬。
《准则》第一条要求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强调要“先公后私”。朱熹说:“一心可以丧邦,一心可以兴邦,只在公私之间尔。”在会见全国优秀县委书记时,明确要求他们“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心系群众、为民造福”,并希望他们能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先公后私”思想,在《准则》中得到了充分发挥。
《准则》第二条要求正确处理“廉”与“腐”的关系,强调要“崇廉拒腐”。苏轼说:“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在谈到反腐问题时,强调“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而且尖锐指出:“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他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正是以商鞅之“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来提出警示。基于“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古训,告诫人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准则》第二条关于“崇廉拒腐”的要求,既体现着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又是对廉政思想的贯彻和落实。
《准则》第三条要求正确处理“俭”与“奢”的关系,强调要“尚俭戒奢”。褚遂良曾正告唐太宗:“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在河北调研指导时指出:“我们一定要牢记‘奢靡之始,危亡之渐’的古训,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河南兰考调研指导时,他强调要学习弘扬焦裕禄同志“敢教日月换新天”、“革命者要在困难面前逞英雄”的奋斗精神,以及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殊化”的道德情操。因为,正如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所言:“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能不能坚守艰苦奋斗精神,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准则》第三条的“尚俭戒奢”,不但集古训之精粹,而且赋予其极富针对性的当代意义。
《准则》第四条要求正确处理“苦”与“乐”的关系,强调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传统文化中,就有“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的观点。范仲淹的《岳阳楼记》,更是明确提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曾指出:“综观世界历史,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都会跌宕起伏甚至充满曲折。‘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多难兴邦,殷忧启圣’。”他在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发扬当年陕甘宁革命老区党员、干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高尚精神”。《准则》第四条关于正确处理“苦”与“乐”关系的要求,把古今苦乐观融为一体,充分展示了中华文化的精神瑰宝。
《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与《条例》的负面告诫相互呼应,使高位立德和底线立规有机结合起来
《准则》都是肯定性的规范,即从正面提出要求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怎么做”,变以往的“不准”为“自觉”。《准则》将旧版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等否定性的规范,统统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而新修订的《条例》,则属于“负面告诫”,并列出许多“负面清单”,以否定性的规范表现出来,明令禁止各种违反党纪的行为。
《准则》与《条例》各有侧重,但又相辅相成。前者坚持正面倡导,后者则是负面告诫;前者是明确规定“应该做什么”,后者是则明确规定“不应该做什么”;前者属于高位立德,后者则是底线立规,如此把肯定性要求和否定性“红线”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全范围地规范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从而不给任何违纪或非廉洁行为以任何可乘之机。这是《准则》和《条例》的重要特点,也是其优势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