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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为教师待遇发声30年(二)

发布时间:2023-09-13 21:56:14

  21世纪初:两会呼声回落政策诉求零散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教师工资的负担逐渐向中央转移,针对中西部农村学校教师的财政体制保障问题进入大家视野。一些人大代表在呼吁制定或修改《教育投入法》《义务教育法》等宏观教育或财政分担方面法律中,也涉及教师待遇问题。

例如,全国人大代表胡平平在2001年提出的“建议尽快制定《义务教育投入法》”议案中,建议“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事业费一律收归县管,中央、省、市的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到县财政”。在随后两年中她继续建议: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系列,中央负责承担国家统一标准的教师基本工资、津补贴的供给;省、市、县级财政承担省级地方政府出台的教师津补贴等政策性工资的供给。

总的来说,此阶段虽无专门针对教师待遇的议案,但人大代表也在其他教育类议案中提出了增加中央对教师工资的财政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对教师工资的分担体制、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等建议。

在此期间,政协提案还没有针对教师待遇问题形成较为一致的诉求,2002年前后教师待遇相关提案数量达到历史低点。在2000年拖欠教师工资的提案达到4条后,便迅速降低。2000年前后,关于提高教师津补贴、增加师资投入、教师培训等方面的提案很少,每年仅有1条或2条。此阶段的提案更多的关注于更为宏观的和“教育经费投入”相关的问题。

2006年~2013年:进一步强调挂钩呼吁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

2006年,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体制建立,教师工资的标准制定和财政压力都进一步收归中央,同一地区公办教师与公务员之间以及公办教师群体内部的账面工资收入差距在进一步缩小。

从2008年起,中央逐步增加其财政保障机制,实行了公务员和教师绩效工资体制改革。与以往不同的是,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权及定价权被逐渐限制,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之间的硬性挂钩机制被进一步强化。近年来,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师资建设的文件,中央的财政支持逐步愈加具体和细化。

在2006年~2013年间,共有22条议案呼吁修订《教师法》。在教师待遇方面,修法的呼声大致分为三类:

一是细化对特定人群的待遇保障。例如,全国人大代表张淑琴自2010年起连续3年联名30余位代表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希望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并保证其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落实。她还建议从法律上规定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民族地区、偏远地区工作的教师予以特殊津贴补助。全国人大代表张雅英连续两年提出了关于依法保证企办中职学校和幼儿园离退休教师待遇的建议。

二是继续提高教师工资的财政保障层级,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例如,2008年全国人大代表庞丽娟提出:建议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承担制度,其中农村教师的国标工资由中央、省级财政共同全额支付;教师工资的拖欠问题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责尽快解决。

三是试图以转变教师身份的方式,进一步将教师待遇与公务员挂钩。以周洪宇、庞丽娟等为首的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建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将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使得教师也能享受到公务员所享受的各种津补贴。

与此相应的,2006年起与教师相关的政协提案也迅速走高,形成了30年来相关呼声最多的时期,且对教师待遇的诉求变得更为多元化。2006年~2010年的5年中,涉及编制、确保/增加师资投入、提高教师素质、农村地区教师、民办教师、住房等相关提案数量都达到了历史峰值。

30年: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

总体来说,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筹备《教师法》开始,就有将两者进行“挂钩”为抓手推动立法的声音,并且在1993年的《教师法》中以“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规定了下来。此后,随着分税制改革、教师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的制定权下放,不同地区间的教师实际待遇差异加大,两会中难以形成较为统一的关于教师待遇的呼声。

然而,随着2001年起中央对地方教师工资的保障逐步加强,政协提案中关于教师待遇方面的呼声由冰点逐渐回暖,人大议案中也出现了关于加强中央对教师工资保障的建议。2006年后,中央财政一边增强对教师工资的保障,一边也对地方津补贴等政策进行清理,而此时两会代表委员对教师待遇问题的关注度明显提升,提案内容开始愈加细化和多元,出现了“教育公务员”等进一步强化教师和公务员待遇之间的挂钩关系的建议。这些虽然未体现在2009年修订的《教师法》中,但直至今日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依然热烈。

今年1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教师待遇与公务员挂钩这个热门问题予以正面回应。该文件要求“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也就是说,教师工资所挂钩的公务员工资的具体定义,从1995年《〈教师法〉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统计的平均工资额”,转变为“实际收入水平”。30多年来,在一届又一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共同努力下,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待遇和公务员待遇之间的挂钩关系一步步被细化和强化。

需要注意的是,在强化挂钩政策使得教师待遇得到有力政策保障的同时,该政策在落地过程中也需要应对一些问题。例如地方财政的保障实力是否可以支撑教师待遇的整体改善;同时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若将公务员的激励机制照搬到教师身上时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果退休教师的工资发放比照公务员,是否会增加社保并轨的难度等。这些问题在接下来的实践过程中有待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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