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对全国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这是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生命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面对涉校、涉生的不安定风险因素趋于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针对学校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还存在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规制度不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措施保障不充分、事故处理能力不适应等诸多问题,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学校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防控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指导,在学校内外安全保障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对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防控工作的督导内容、督导形式以及督导结果运用,都进行了全面规范。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依据、主体目的和坚持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内容,清晰地说明了“督什么?”,从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到预警防范、教育演练等五个方面一一明确,全面涵盖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内容,同时,突出重点,对近几年备受社会关注形成热点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很好地诠释了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精髓,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思想和指示精神。
同时,明确指出了“督导谁?”,强调督导重点在“督政”,对象在政府和部门,侧重检查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以及各职能部门主体、监管职责的履行,从而促进学校压力的减缓,强化政府支持、服务的提供。
第三章组织实施,专项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从责任督学的日常监督检查,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的系统自查,最后统一到国家的实地督导抽查,呈现出层层负责、逐级上升的清晰脉络,体现了专项督导日趋完善的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
同时,专项督导报告的社会发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必将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而督导建议的整改落实,又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第四章结果运用,建立专项督导结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重特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展开调查处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关注,强化了各职能部门相关职责的有效落实。
第五章附则及附件,明确了《暂行办法》实施的时间。《暂行办法》还同时附有《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作为督导安全工作具体评估标准,为省级政府指导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向下开展专项督导提供了依据。
二、《暂行办法》的特色与亮点
(一)突出政府服务,减压学校。《暂行办法》作为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的指导性文件,抓住了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和首要任务,督导重点由原来的侧重“督学”向“督政”的转变,强化结果督导向过程督导的转变,强调各级政府的统筹管理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统筹联动。针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落实、体制建设、防控细节、事故处理等建立完整的督导评估体系,可以有力推动学校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体现在日常的具体工作当中。
(二)明确了督导程序,强调督导体系的完整性。《暂行办法》对专项督导自身的工作流程、模式作出明确说明,在程序和方式上设置日常监督、地方自查和实地督导的工作过程,并对督导结果报告进行社会公开,监督整改建议的有效落实,建立一套完整的学校安全督导工作体系,为以后专项督导工作的发展和完善积累基础和经验。
(三)督导方案经过多方广泛论证,具备严格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暂行办法》是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督导理念、安全检查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校安全工作实际以及长期以来的教育督导评估经验形成的一份科学、全面的学校安全工作督导办法和指标体系。
一是组织专家研究。期间多次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分析中小学校安全形势,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设计指标体系。
二是开展基层调研。赴多省与地方教育部门座谈,对校长、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广泛听取基层负责同志和师生、家长意见。
三是征求意见和开展实地测试。请公安部、卫计委、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就校园安全所涉及的各单位职责等提供意见建议。书面征求32个省份(含兵团)意见。并选取部分省市进行实地督导测试,测试确保《暂行办法》及指标完全可操作,可评估。
通过以上调研、起草、论证过程,严格保证《暂行办法》及《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强调督导结果实效,使学校安全工作评价有了新标准。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政府工作进行整体评价,是《暂行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不以事故发生与否为标准,而以校园安全预防工作是否做到位为评价标准,这对于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五)督导内容简约明了,清晰具体,操作性强。《暂行办法》共五章十九条,督导内容简单明晰,督导对象明确具体,使得实际工作的开展很容易掌握“督导谁?”“督什么?”。《指标体系》体系完整,指向明确,任务清晰,非常有利于学校安全督导评估工作的实际操作。
三、《暂行办法》出台和实施的意义所在
(一)《暂行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促进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暂行办法》及《指标体系》是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做好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抓手。
(二)《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督导工作的制度保障。督导和评估系统是学校危机管理体系当中的要素之一,是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力弥补了我国学校安全工作督导方面的缺失,将进一步促进教育安全监督督导工作更趋完善,学校安全标准和管理更加系统、规范。
(三)《暂行办法》可有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政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暂行办法》本身就对督导工作提出了督导结果公示的要求,同时作为监督校园安全工作的执行官,督导机构的监督工作自身也同样被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暂行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有利于促进各地政府主动作为,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东北师范大学国家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