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教[2016]2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含民办):
中小学暑假将至,为使广大师生度过一个丰富多彩、健康活泼、愉快安全的暑假,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度中小学暑假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6〕123号)精神,现将度辽阳市中小学暑假工作安排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贯彻执行。
一、时间安排
小学、初中学生暑假从7月15日起至8月31日止;高中学生暑假从7月20日起至8月31日止。中小学生9月1日开学。小学、初中教师从7月18日起放假,高中教师从7月21日起放假,中小学教师8月26日正式上班。
二、暑假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全省义务教育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开展教育。假期前,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集中开展以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开展“少年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系列教育活动和第五届全民读书节阅读活动,鼓励学生在假期积极参加“华育杯”征文活动;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广泛开展“创文明校园•做最美少年”主题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贯彻《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节粮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开展好节粮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学生勤俭节约良好习惯;深入开展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宣传、践行活动,加强教职工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2015-2016学年度普通中小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和三好班级的学习宣传工作。
(二)认真指导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各中小学校要与学生家长沟通,提醒家长不要盲目让子女参加各种补课班、辅导班,指导家长学习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营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学校图书馆(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及各种文体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要有计划地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家务和社会公益性劳动,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鼓励学生每天坚持体育锻炼一小时。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对于未经批准安排集体活动而引发校方责任事故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要求,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社会补习机构的监管;坚决制止学校、教师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和上新课,坚决制止学校、教师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坚决制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等行为。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教师,要按照《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四)切实加强安全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在假期前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接触淫秽、凶杀等不良的影视作品和书刊,不进社会网吧,不参加危害身心健康的游戏活动;各校将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起草的《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到每一名学生家长手中,提醒家长和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责任,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火灾、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溺水、触电和外出活动等引发的安全事故以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暑假期间,要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安排领导值班,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溺水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学校暑期交通安全教育和集体活动管理,严格履行集体外出审批制度和领导外出请假制度;尤其要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的安全巡查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宿和领导带班(24小时手机开通)制度,对发生重大紧急事件,要立即上报,坚决防止迟报、瞒报和漏报现象发生;有施工现场的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五)高度重视和安排好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残疾学生的暑假生活。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库,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各中小学校要建立责任包干和定点帮扶机制,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留守儿童的生活和思想状况,认真解决他们在假期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关爱服务机制,积极开展结对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残疾学生专项行动。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参与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打工,坚决抵制企业、中介机构在假期以社会“实践”、“实习”为名组织的针对未成年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随迁子女和残疾学生的非法招工行为。
(六)各单位要成立暑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暑假活动计划,并在放假前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七)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局直中小学要对暑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在9月5日前将总结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各主管科室。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安排假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