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

长春教育局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发布时间:2023-09-22 00:58:18

 为巩固一年来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所取得的成果,长春市教育局决定在寒假继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即日起至2月28日是专项检查时间。长春市中小学校、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均在检查范围内,本次专项行动将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也欢迎广大群众进行举报。

  明令禁止

  检查六项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具体的检查内容有六项,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

  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含在小区住宅内单独组织或以招收住宿生名义组织的“一对一”“一对多”有偿补课行为);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微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明察暗访

  部门联合检查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之前已经进行过宣传动员、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月28日将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当地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等部门人员参加对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及民宅的检查。长春市教育局专项治理督查小组督查各县(市)区专项行动的实施情况。并随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明查暗访。

  受理举报

  一个工作日内

  为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案件,提高案件办结率,长春市教育局出台《师德专项治理举报件接转办管理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长春市教育局在接到举报件后形成记录单,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及时通知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受理,按等级注册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局在专项治理组织机构中明确专人负责接收举报件,接件后要及时调度工作人员对举报当事人及所在学校进行走访调查。实行首问负责制,落实到相关科室具体人员,不得简单将举报件直接推给学校自行处理,要全程参与调查。

  重复举报率高的举报件,一经长春市教育局查实,除将追究学校及教师责任外,还将对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追责问责。中、省、市直学校按此规定执行。

  追究责任

  教师:或被撤职开除

  对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退还违规收入,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调离或调整岗位,并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长春名师、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各类荣誉获得者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情节严重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

  校长:或被建议免职

  对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或对组织、参与乱办班乱补课教师不依法依规处理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所在学校和校长予以通报批评。出现一起,取消学校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选先以及学校教师参与中考(微博)入闱命题资格。出现两起及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免去校长职务,同时取消已获得的相关荣誉和资格。

  主管部门:不作为要问责

  各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一把手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抓好教师队伍师德建设,对在查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中不作为的,要追责问责。长春市教育局将各县(市)区乱办班乱补课治理工作纳入市教育局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因制度不健全、疏于管理导致本地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问题突出的予以降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民办机构:或被吊销许可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专项行动中要配合检查。聘用教师要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认真登记学生信息,随时备查。不得聘用在职教师,不得与在职教师合作开展培训,严格按照办学范围开展业务。对不配合检查、超范围办学、聘用在职教师或与在职教师合作开展培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办学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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