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2019年小学初中招生报名时间和学费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9 05:00:59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小学初中招生报名时间和学费工作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杭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和《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指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下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对象为:

  1.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我区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原则上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3.其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

  (1)在我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我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

  (2)工作地为我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户籍在我区的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我区的学生;

  (4)驻我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5)在我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适龄儿童、少年。

  (二)小学(含一贯制学校,下同)招生对象当年年龄应满6周岁,即2009年8月31日(含)前出生。

  二、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我区常住户籍学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学区学校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为依据,下同)所在街道中心学校负责安排入学。

  户籍情况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簿为依据;居住情况以与户籍一致的住房产权单位(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

  (二)“就近入学”原则。

  具有我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划定学区就近入学。

  (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

  当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列先后顺序录取。未能录取的学生,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街道中心学校统筹安排至附近学校就读。

  三、学区划分

  1.各街道中心学校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统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合理确定各校招生计划,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原则上不得突破省定班额。

  2.公办学校学区由各街道中心学校确定。各街道中心学校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确定小学、初中学校招生范围。

  3.民办学校不得跨区招生(跨区指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在我区以外)。

  四、报名办法

  (一)小学招生报名办法

  适龄儿童根据情况分别向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学校应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学龄儿童报名。其中:

  1.我区常住户籍学龄儿童向户籍所在学区小学报名。

  我区户籍的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协议,向过渡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过渡期间由户籍地和过渡地街道中心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商安排入学;我区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可向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由居住地街道中心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2.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向居住地所在街道中心学校报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预登记及查询系统”进行预登记,并在报名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凭预登记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中心学校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由街道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接受报名。

  (二)初中报名办法

  1.小学毕业生户籍、学籍情况由在读小学组织调查核实,核实后将毕业生名册统一报社发局,由社发局会同街道中心学校进行升学分配。公办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安排至对应公办初中就读,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安排至民办民工子弟学校就读。

  小学就读期间因搬家迁户要求调整进入现住房附近初中就读的,可在户籍、学籍情况调查核实时向社发局提出申请,核准后由社发局统筹安排。

  具有我区户籍但在我区外读小学的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者,凭户籍簿、房产证、学生基本信息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发局报名,由社发局会同街道中心学校根据户籍所在地初中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

  2.符合条件的非我区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区就读初中的,可凭有关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初中联系转学。

  3.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被学校录取后需填写《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转)杭州市区初中申请表》,学校盖章后报社发局备存。

  (三)其他

  1.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我区户籍的盲童向省盲人学校报名,聋哑儿童、少年向杭州市聋人学校报名,智障儿童、少年向户籍所在(就近)学区辅读班定点学校报名。

  2.在我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我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我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到社发局报名。

  3.在我区居住的外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少年向社发局报名,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4.民办学校报名时间同公办学校,由各民办学校督学监督指导,报名情况报街道中心学校和社发局备案。

  五、录取办法

  (一)学校实施免试就近入学。严禁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考核。严禁以“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报名和招生,原则上不得跨学区招收学生。

  (二)学校招生按下列规则进行:

  1.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经核定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街道中心学校可以根据本街道学校报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

  2.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其中父母有我区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我区房产的学龄儿童、少年和父母居住在我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

  (2)学龄儿童、少年和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学校学区(父母有我区房产但房产不在该学校学区),且学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日起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

  (3)学龄儿童、少年有杭州市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4)学龄儿童、少年无市区户籍,但符合在杭就读条件。当同一顺序学生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时,由街道中心学校公平、公正地制定排序规则和录取方法。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均在我区的,其子女由居住地街道中心学校在同类学生中优先安排。

  3.符合条件、未被学校录取的学龄儿童、少年由社发局会同街道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就读。

  (三)其他

  1.在我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我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我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与我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本校教工子女和援藏援疆干部子女,经社发局核准后可酌情照顾安排就读。

  六、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加强招生服务

  (一)各街道中心学校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办法,加强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推进阳光招生。

  1.招生政策公告。各街道中心学校、中小学校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办法以网络、社区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各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时间、地点和需携带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

  2.招生录取结果公告。各街道中心学校、中小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的学生名单。

  3.各街道中心学校、中小学校在招生工作期间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投诉电话:社发局教育科82129709、82987588、82987589。

  (二)加强招生服务

  1.各街道中心学校、中小学校应加强招生服务,切实为适龄儿童入学提供服务和帮助。学校要采取多种渠道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2.我区学校招生使用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和学籍管理系统,各学校应及时将报名和录取学生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七、严格招生纪律

  学校招生工作情况纳入社发局对各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对出现以下招生情形的学校,由社发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报市教育局备案。

  1.擅自改变招生计划招生。

  2.违反规定的招生时间、程序进行招生。

  3.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包括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4.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

  5.以“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

  6.学校擅自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

  7.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尚有余额,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八、附则

  1.本办法中“杭州市区”是指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2.各街道中心学校负责辖区内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招生简章,报社发局备案。

  3.本办法由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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