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各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生对象
凡年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在高新区有正式户籍的学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但因智力发展滞后或丧失学习能力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区教育文体局审批。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招生方法
(一)具有高新区户籍或房产(房产性质为住宅用房)的学龄儿童,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办理登记报名手续,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房产抵押的要求出具银行抵押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口本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仅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父母双方在高新区、老三区、鄞州区及镇海区内无自有住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3、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4、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100%为学龄儿童父亲或母亲),但户口未迁入的学龄儿童。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1)(2)(3)类批次按学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4)类批次按学龄儿童父母住宅房房产证登记日期先后顺序录取。某一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文体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三)学龄儿童父母在高新区有房产(住宅房),但户籍不在本房产所在地的学龄儿童,如该房产已有其它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从起不视作服务区学生,需回户籍地就读。
(四)其他各类有高新区户籍,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如有户无房、集体户口等),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但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文体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
(五)以下情况的学龄儿童,到区教育文体局教育科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区教育文体局按省、市等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1、在本区的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子女(甬政发[2012]84号)及符合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子女。
2、高新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本区亲属家庭的学生。
(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高新区入读,均须网上预报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教育文体局根据区域学校学额情况,统一安排学校入学。
1、入学条件
凡暂(居)住在高新区内,无高新区户籍(或住宅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高新区入读,其父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持有流出地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
(2)父母双方在高新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4月30日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且延续至查验日仍按规定办理,无中断),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高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截至4月30日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高新区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在高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截至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
(4)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高新区街道计生办出具的高新区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状况证明。
2、报名录取办法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4月25日上午9:00—5月5日下午5:00登录宁波国家高新区教科网(网址:http://www.nbgxedu.net),进入“外来随迁子女就学网上预报名平台”,进行网上预报名(报名不分先后),初审符合条件者,可在规定时间持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文体局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到班额未满的学校入读。
3、其他注意事项
《高新区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由学龄儿童父母凭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统一蓝色本)、户籍地县(区)级卫生和计生局出具的计划生育婚育情况证明(须有联系电话和经办人)及现暂住地计生服务站出具的孕环情检查报告单到现暂住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具体办理时间为:4月24日—5月12日。
(七)自愿放弃户籍所在地服务区小学入学资格而就读于其它学校的学龄儿童,以后要求转回服务区学校的,根据区域学校学额情况,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三、招生要求
(一)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坚持公办学校“零择校”。各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各校应在招生前将有关政策、招生办法等通过网络、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招生时间、招生范围、报名办法、需携带资料、招生咨询电话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和校门口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二)合理控制好班额。各校要严格按照区教育文体局文件的规定控制班额,并均衡编班。小学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控制在40人以内。
(三)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全面实施小学零起点教学。各校要按照区教育文体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学龄儿童入学,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
(四)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各校应当接收符合招生条件,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由服务区小学建立学籍,并承担送教上门服务工作。
(五)严格学籍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要求规范学籍,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
(六)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中小学应在招生前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加强学区户籍与房产的“双证”审核。各校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对发现在读期间(取得入学资格至毕业)户口迁出对应学区的学生,今后取消升入对口初中资格。
(八)严肃招生纪律。各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文件,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规范招生。
五、日程安排
(一)4月24日,高新区各小学张贴《宁波国家高新区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宁波国家高新区小学户籍(房产)新生登记入学通告》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新生入学登记通告》。
(二)4月25日—5月5日,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预报名。
(三)5月8日—5月9日,办理高新区户籍(或拥有高新区房产)的新生入学登记手续。
(四)5月11日—5月14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初审。
(五)5月15日—5月16日,经网上预报名后,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办理现场审核手续。
(六)6月11日,各小学向新生寄发《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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