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时间:小学、初中新生报名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7日。
第六条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区(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及时向录取学校说明情况。开学两周无故不报到者,由录取学校负责登记,上报所在区(县)教育局。
第七条区(县)教育局按照全国统一学籍管理要求,新生录取与学籍注册同步进行,以《入学通知书》为准。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义务教育学籍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任何学校不得招收借读生。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6月30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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