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16 08:19:49

为促进教育公平,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有效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下半年开始,市教育局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初中的招生工作开展了调研,向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民办学校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拟订了《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3月31日-4月6日。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如对方案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

  来信向宁波市教育局提出。

  联系电话:89183287;传真:89186396

  电子邮箱:nbs_jyj@163.com

宁波市教育局

3月31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保障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民办学校平等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宁波实际,就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民办初中应立足当地教育发展实际,合理设置招生范围。民办初中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存在违规条款的,应责成学校及时纠正。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应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为主,招生计划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区域内招生计划数应占50%以上,跨区域在同一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在10人以内(含10人),由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录取。跨区域在同一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超过10人,应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商定不下的由市教育局根据该校在生源地近三年招生实际及双方意见确定招生计划。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须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定的跨区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报市教育局备案,并由市教育局择期统一对外公布。

  二、招生方式

  民办初中区域内招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结合实际,明确招生办法,规范招生秩序,确保民办初中依法依规招生。民办初中不得提前开展登记和招生,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挂钩,不得以小学生数学奥赛、希望杯、华杯赛、睿达杯学科竞赛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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