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下没有本区户籍(本市外区县户籍)或有本区户籍而没有就学地“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其所持有的“房产”、“户籍”或“居住登记”所在的乡镇或城区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持“居住登记”且有房产者: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房产”而学生本人是外区县户籍但持有《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持“户籍”或“居住登记”而无房产者:学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无“房产”而学生本人持有“户籍”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及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效的“租赁房合同”等。
其他符合条件者。
以上情况均要根据实际居住年限的长短等因素酌情统筹安排。
3.区教育局按照事业发展规划下达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各公办学校须根据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无档案材料的学生。
4.公办小学、初中新生班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班学额者,须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施行。
5.凡“房产”、“户籍”或“居住登记”在本市外区县的跨区县就读的幼儿园、小学毕(结)业生,应于4月30日前决定去向。幼儿园毕业后到外区县就读小学者,在入学信息登记时确认好就读的区县,作好入学信息登记;小学毕业后到外区县就读者,须在现就读小学填写《到“房产”、“户籍”或“居住登记”所在地就读申请表》,本区不再安排入学初中。幼儿园、小学毕业后在本区就读者,由区教育局按政策安排。
6.凡小学在本区某乡镇或某城区就读,但在2月28日前已取得另一乡镇或另一城区的“房产”、“户籍”或“居住登记”的学生,如需到另一乡镇或另一城区就读初中的,须于3月15日前向现就读小学提出申请,并填写《到“房产”、“户籍”或“居住登记”所在地就读申请表》,经核准后由区教育局按政策安排就读初中。
7.凡幼儿园、小学在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