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黄浦区初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4、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工作要点
1、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全区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参加毕业考试后,全部以小学相对就近对口的方式进入初中学校预备年级。初中学校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的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告知书》。初中学校应告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2、初中学校预备班班额数控制在40人左右。任何公办(含寄宿制)、民办初中学校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初中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少年的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发放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3、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并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也可选择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
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小学、因居住地变更需要跨区县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