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最小6岁,小学一年级入学须在年纪在202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以下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一、淮北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有哪些
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
根据《淮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淮教〔2023〕45号),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向所属镇、办、开发区提出申请,并获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缓学。各学校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中心学校每月25日前上报相关信息。各中心学校要认真排查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就近”招生入学原则。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学生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招收特长生。严禁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各中心学校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和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新建成交付使用的小区根据周边学校学位容纳情况由所属中心学校统筹划定学区。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报区教育局同意,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寄宿制学校要保障留守儿童住宿需求,落实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就学有关政策。
(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按照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范围、对象招生,招生简章及宣传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查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实行诚信报名,学生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民办学校不得违规招收区外户籍的学生。民办学校一律通过区教育局指定的网站线上报名,不得组织学生到校报名。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全部直接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通过区教育局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入学。摇号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由区教育局负责公布,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回原对应学区学校入学。招生结束后中心学校要核实各学校班级数、学生数和班额等情况。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
(五)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学校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或皖事通(手机端),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政策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六)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各学校要严格学籍管理规定,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入学后,学校须在2023年9月7日前为其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不允许挂靠学籍,不得招收人籍分离的借读生和无学籍学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入学的学生。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必须按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立名目另行收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借读费。享受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的民办学校,应在收取学费时按照义保资金等额减免学费。对购买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时按购买标准减免学生学费。
二、招生条件
严格按学区招生,保证“两个一致”入学,统筹安排其他与学校学区有关的入学问题。(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地址一致,房产是指完全房产,不包含分割房产)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8月12日—8月14日报名
8月15日—8月20日核查报名材料
(二)报名对象
1.小学阶段:小学入学政策年龄原则上截止至2023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各学校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政策年龄的截止时间。
2.初中阶段:六年级全体毕业生。
(三)报名流程
为方便群众报名,各学校要简化报名流程。九年一贯制学校对本学区内学生,尊重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可以采取直升的方式报名。初中学校也可到本学区内对应的小学,预先摸排有意愿报考本校的学生信息。
1.家长(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电脑端)或皖事通(手机端)按照相关要求录入报名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如线上报名不成功,家长(监护人)也可在学校公示的规定时间内前往报名学校进行线下报名,提交报名材料包括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有效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2.各学校要对线上报名的材料,在网上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对需补充报名材料的要及时告知;对线下报名的材料,要会同辖区派出所和房管部门核查户籍和房产的真实性,采取入户调查、社区核查等多种形式,“一人一档”,逐一核对相关报名材料。
3.中心学校8月15日-8月18日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学校招生情况核查,区教育局在8月23日前完成对各学校新生的招生情况进行抽查。各学校要将所有学生的入学材料复印件存档,作为学生的纸质档案材料。
4.各学校于8月25日公示入学名单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四、特殊群体入学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中心学校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相关要求,需要符合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
无固定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等相关有效材料,向相关学校提出入学申请,若登记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少于本校学位余额,由学校全部接收;若登记报名适龄儿童少年数超过本校学位余额,由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公证机关及家长代表的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确认接收对象并予以公示。未被摇号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在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为进一步方便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根据我区公办学校的布局和生源状况,2023年秋季学期,杜集区实验小学和张庄中学作为高岳片区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定点学校,北山学校作为矿山集片区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定点学校。其它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务工人员子女就读。
(二)残疾儿童少年
1.报名对象:具有本区户籍,经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认定,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
2.报名时间: 8月20日—8月21日。
3.报名时需持残疾证、户口簿及所有材料的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名登记。
4.按照“一人一案”的政策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学籍档案。招生入学前,各学校与村(社区)积极沟通,做好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人数摸排统计工作,广泛动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5.推进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不得拒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聋哑和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上门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因贫、因残失学辍学。
(三)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无住房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入学,需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提供法定监护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低保证明、无房产证明,报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审核。学校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安排入学。
(四)其他特殊情况子女。
1.在杜集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者随迁子女(外地户籍),由区招商局统一出具证明材料,区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入读学校。
2.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按照《淮北市教育局淮北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淮北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教〔2019〕99号)执行。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执行。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皖应急〔2019〕61号)执行。
5.其他符合上级政策条件要求照顾入学的,按照政策执行。
五、转学工作安排
(一)毕业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二)原则上非毕业年级学生转学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两个一致”。
2.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
(三)8月20日前,各学校在学校门口公示栏公示学校空余学位,并办理转学登记;如没有空余学位则不接收转学;如转入人数超出空余学位,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转学学生名单。剩余要求转入学生可安排就近有学位的学校。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中心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精神,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管理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有关学校也要制定招生工作方案。
(二)严肃招生纪律。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设立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平稳、有序。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三)严惩违规行为。区教育局严厉查处违规招生等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招生入学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办学特色等。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或转学;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结果一律定为“不合格”等级,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拒不执行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及其他形式充分、深入、细致解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确保学生、家长及时准确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积极宣传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主动对接学区内的幼儿园和小学毕业班,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招生入学的政策。报名期间,各校要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接待家长咨询、提供服务。
二、淮北外地人小孩上学条件要求
一、外地户口小孩入学条件是什么
1、外地户口小孩入学条件如下:
(1)父母至少一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另一方为非本地户籍的;
(3)在本地有稳定的住所;
(4)符合本地规定的入学政策年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异地入学需要哪些材料
1、父母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3、父母住所证明材料;
4、经商人员须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
5、一年级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七年级入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
三、淮北入学报名材料有哪些
1、办理小学入学需要以下三种手续向学校提供报名所需的各种材料;学校审核证件并存档备查;经学校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2、一年级入学报名需要哪些材料如下: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适龄儿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适龄儿童的体检表。
3、房产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报名入学需要家长提供房产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
4、档案材料:需要提供包括小学档案、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体检证明等在内的各种证件和资料。其他证明材料:一些学校还需要学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