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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2-26 02:17:03

辽宁小学入学政策年龄最小6岁,小学一年级入学须在年纪在202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以下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辽宁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辽宁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有哪些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通〔2023〕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1.加强招生入学管理

1.科学合理划定片区。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鼓励逐步实行单校划片;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确保2023年招生工作全面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的,各县(市)区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免试入学。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谈,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

3.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满六周岁拟就读小学一年级的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各学校的学位情况统筹确定,晚不能超过入学当年12月31日,并向社会告知。对于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各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4.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县(市)区要将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为解决招生入学矛盾问题的治本之策,不断完善资源配置,持续强化政府保障。深化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合理控制教育集团规模,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有效缩小城乡、校际差距,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巩固我市消除大班额工作成果,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严禁通过占用音乐、美术、计算机等功能教室来化解班额。严格控制大校额学校招生,多措并举逐步消减大校额。各县(市)区、局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2023年度班额、大校额工作台账并定期更新,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5.做好小幼衔接。将入学适应教育纳入一年级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方式与幼儿园教育相衔接。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调整一年级课程安排,合理安排内容梯度,减缓教学进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实行“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超标教学、盲目追赶进度的错误做法,强化探究性、体验式学习。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及“双减”工作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

6.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各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跨审批区域招生。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自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市直属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申请要同时报送市教育局和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招生计划要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执行。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擅自招收学生等违规行为的,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核减该校招生计划。

7.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快推进使用统一的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推广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一次办”便民服务,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实现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政策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8.加强分班管理。做好“阳光分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班工作方案,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阳光分班”工作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纪检部门和学生家长代表等的全程监督下完成,确保分班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分班后,严禁校内调班。

9.规范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营口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营教发〔2021〕24号)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员业务培训,组织好小学、初中新生信息录入工作。严格按照“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规范学生流动管理,学生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做好接收外国学生招生入学工作。新学期开学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学校新生学籍录入工作进行核查,对未落实“阳光分班”等招生入学工作规定的予以追责问责。

2.切实做好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

1.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市)区、各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5号)等文件精神,压实工作职责,建立属地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职责明晰、行之有效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要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着力推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数量从动态“清零”向常态化“清零”转变。

2.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

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制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实施细则,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和材料及其时限要求。持有我市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与居住地学生享受同等入学待遇。

3.依法保障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孤儿和残障儿童等群体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要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要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重点关注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情况,落实“一人一案”要求,逐一做好入学安置。

4.继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外来企业高管子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以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要由相关认定部门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后将公示证明等相关材料于8月1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

3.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全过程监管,紧盯易发多发的关键时段和关键环节。要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切实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各项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

2.建立招生入学预警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的变化趋势,健全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并告知招生风险,做好宣传,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学位资源短缺的地区要综合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在新建学校、改扩建现有学校的同时,依托有条件的、办学水平和群众认可度高的学校,积极挖潜扩容、扩大优质学位供给,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应急协调机制,加强招生入学风险研判,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对有停办风险的民办学校,要提前预警并做好学生安置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3.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和解读,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心关切,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营造健康有序的中小学招生入学环境。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落实“双减”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建立本地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宣传总结通报制度,对各校招生入学工作宣传报道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4.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要全面强化监督问责,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县(市)区须对本区域新生报到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5.确保安全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坚决把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在更突出位置,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切实将安全稳定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各个环节,强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安全稳妥进行。

二、辽宁外地人小孩上学条件要求

一、外地户口小孩入学条件是什么

1、外地户口小孩入学条件如下:

(1)父母至少一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

(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另一方为非本地户籍的;

(3)在本地有稳定的住所;

(4)符合本地规定的入学政策年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异地入学需要哪些材料

1、父母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3、父母住所证明材料;

4、经商人员须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

5、一年级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七年级入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

三、辽宁入学报名材料有哪些

1、办理小学入学需要以下三种手续向学校提供报名所需的各种材料;学校审核证件并存档备查;经学校审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2、一年级入学报名需要哪些材料如下: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适龄儿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适龄儿童的体检表。

3、房产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新生报名入学需要家长提供房产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

4、档案材料:需要提供包括小学档案、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体检证明等在内的各种证件和资料。其他证明材料:一些学校还需要学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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