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在其前又开设了幼儿园。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少数地方仍是5年)。小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小学包含在九年义务教育内,小学教育不收取任何费用。以下是小学入学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及入学条件。
关于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一)科学合理划定学区。各县、区教育局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公办学校学区,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区教育局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县、区教育局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教育局批准。小学入学政策年龄原则上截至2020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区公办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认真做好招生工作。各县、区教育局可自行确定报名时间,统筹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报名入学工作。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坚持“两个统一”原则(“两个统一”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且房产为成套住宅及完全产权),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到学区所在的公办小学报名,并按照要求登录“安徽省中小学招生入学登记服务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确定后将自行转入学籍档案。
(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其审批机关明确。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筹,可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局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市、县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在辖区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五)关注特殊群体教育。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工作,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要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都有接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的义务。学区公办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受的,由市、县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要优先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就读。
(六)妥善安排特殊情况入学
1.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外来投资、进城务工、引进人才等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做好相关人员子女入学服务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关于保障激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控工作者若干措施》(马组办〔2020〕5号)执行。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入市区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读,可凭有关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1)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一方在学区内常住,父母的另一方是现役军人或在外地工作或出国定居;
(2)父母离异者,子女随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常住的;
(3)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在学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都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及支边或出国人员;
(4)儿童、少年户口单立,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
3.婚后因无住房一直随父母三代同住一套房的家庭,其子女入学由县、区教育局根据学区内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县、区教育局根据学区内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5.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只有户口(包括集体户口、挂户)确无住房的,由县、区教育局根据其户口和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域的公办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分班行为
1.严控公办学校择校现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必须保证本学区范围适龄儿童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市区公办初中择校生毕业时不得报考市二中和红星中学。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
2.严禁民办学校超计划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民办学校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时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按不少于10%扣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3.严格学生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准跨学区、跨校借读,严禁学生与学籍分离。初中学校严禁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省示范高中指标生志愿。
4.严格控制大班额。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中小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5.严格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高度重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落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因贫或因病失学。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或到特教学校就读,对不能到校接受教育的要提供送教上门,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
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招生
各县、区教育局要积极推进辖区内普通学校资源教室建设,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切实落实“一人一案”,进一步推进普特融合、全纳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6%以上。各县、区教育局和普通中小学要落实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有关政策,不得拒绝接收能够随班就读且有随班就读意愿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要会同各级残联等有关部门全面摸清辖区内各类残疾儿童入学情况。对因重度残疾不能到校就读,各县(区)教育局要会同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上门服务,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细化任务分工,规范操作流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二)强化督查,严明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县区教育局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违规招生查处,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招生程序,严惩违规行为。
(三)广泛宣传,公开透明。在统一招生前,各学校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各县、区教育局要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并督促学校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充分、深入、细致地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招生工作要做到政策宣传更加广泛,招生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让社会对招生工作有更充分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好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和特教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并认真做好各项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