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

舟山小学入学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及入学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13 11:37:17

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在其前又开设了幼儿园。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少数地方仍是5年)。小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小学包含在九年义务教育内,小学教育不收取任何费用。以下是小学入学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及入学条件。

各县(区)教育局、市属义务教育学校:

为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0〕6 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严格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3.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根据核准的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编制下达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予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予公布,同时于4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公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

4.明确公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公办学校严格按就近入学要求在学区范围内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根据浙教办基〔202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明确我市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为:舟山绿城育华(国际)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定海区东海中学:面向定海区(指定海区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下同);舟山中旭科创双语学校:面向普陀区(指普陀区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下同)。上述三所学校的招生条件为:入学对象有招生区域的户籍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区域有房产,或其父母取得招生区域的《浙江省居住证》。

舟山市明珠学校、定海区育才学校、普陀区育才学校分别面向新城区域、定海区、普陀区招生。上述三所学校优先招收申请参加当地居住证量化管理并入围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多余学位在主管教育局领导下按提前公布的招生办法在义务教育招生平台公平招生。

5.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公民同招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并于4月底前向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不足的,经市教育局同意,在本市域内补招,但不得跨市域招生。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当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入学,不得选择生源;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6.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脑随机录取系统为每个报读民办学校的学生随机派发一个录取顺序号,民办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录取顺序号依次录取。对于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而空出的学位,可以按录取顺序号依次递补录取。未被电脑随机录取的学生,符合当地公办学校学区生招生条件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现行招生政策参与公办学校的招生录取。已被电脑随机录取但自行放弃就读资格的学生,根据已经录取情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未招足的民办学校补招时,如果报名人数超过补招人数的,也要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按规定须有公证机构参加。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面向审批地统一招录。为保护办学积极性、稳定师资,保障办学质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优先招收举办者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和本校教职工子女。舟山市少年体校按现行方式招生,可进行体育术科测评,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其招生方案须分别报市教育局及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7.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招生。各县(区)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均不得早于5月份,具体招生报名时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5月底前完成民办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毕业生直升意愿征求及录取工作;7月30日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施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不足的,7月25日前完成录取;8月5日前将未招足的民办学校的补招计划报市教育局,8月10日至20日安排补招。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三、优化招生工作流程和服务

8.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各县(区)应通过网络平台、招生管理系统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等)、公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对象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入学咨询方式等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络平台等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9.推进入学“一件事”改革。各县(区)要按“最多跑一次”改革及疫情防控的要求,于4月底前建立本区域的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全面实行无纸化入学报名。公办民办学校招生信息和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审核、录取、公布结果等整个流程均应在当地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进行。公办民办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四、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10.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区)要在全面实施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政策的基础上,按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合理设置、不断完善积分量化入学条件,确保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11.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区)要根据分类安置原则,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通过随班就读、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12.落实优抚对象等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各县(区)要积极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要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安排入学。

外籍人员子女就读我市的中小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招生工作监管与宣传

13.加强编班与学籍管理。在实施招生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区域内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招生结束后要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规范学校实施学生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格执行取消“借读生”“择校生”的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14.加强监管与执纪问责。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主动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对于违规违纪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规的民办学校,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市教育局将义务教育规范招生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

15.加强宣传与舆论引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细致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避免盲目跟风择校。严禁教育部门和学校公布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及升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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