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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3-09-19 13:24:4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市政府印发《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于11月13日召开全市会议,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作出部署。为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改革的背景意义、政策内容和经办流程,从今天起,市人社局、德州日报社联合推出专栏,以问答的形式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问:为什么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答: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仍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干部、职工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而未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都不缴费;退休费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配套改革了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在退休保障方面,将原来的企业保障改为统筹互济的社会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构成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从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金,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长短和多少计算,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最终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按照上级要求,1999年我市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工作,实行了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这项试点,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退休费用的统筹互济,切实减轻了一部分单位的负担,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这种模式仅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基本的退休制度、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管理体制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既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也不符合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客观规律,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的退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已实行60多年,与企业、与居民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了“双轨制”“待遇差”的不合理、不公平问题。同时,由于保障模式不同、待遇水平相差较大,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很难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阻碍了人员的合理流动。基于上述原因,所以要对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一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使二者做到制度公平、规则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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