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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保险金缴费计发领取全攻略

发布时间:2023-09-18 00:28:55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日前公布数据显示,上海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707元,月平均工资为2892元,比2006年增长17.4%。 随之而来的是,2008年度上海市社保金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也从本月起有所调整。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图示

那么,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自己的养老保险金该怎么缴费?该如何计发?今后,又按什么标准领取?

对此,记者联系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相关人士做出权威解答。

什么是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上海城镇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非全日制劳动者、失业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人员等。

2、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从何时开始建立的?

答:1993年本市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自1993年1月1日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自参加工作的当月或者次月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内容有哪些?

答: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月数、记账利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4、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一是拨打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二是登录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三是到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咨询。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1、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每年随着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变化,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也予以相应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时间为每一年度的4月份。

2、养老保险的基数有上、下限规定吗?最新的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从1998年4月1日起,缴费基数的上限设定在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最新公布的2007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892元,比2006年增长了17.4%。养老保险的基数上限提高到2892元×300%=8676元,下限提高到2892元×60%=1735元。

【举例】供职于某外企的张先生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万元。由于张先生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了8676元的养老保险基数上限,他的养老保险基数按照8676元计算,而不能按照他的实际月平均收入2万元计算。

【举例】某超市员工黄阿姨2007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是1500元,没有达到养老保险基数1735元的下限。但按照规定,她的养老保险基数按照1735元执行。如果企业按照黄阿姨的实际工资1500元为其交纳养老保险,则是没有足额缴纳。

3、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22%,其中3%记入个人账户,19%纳入社会统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本人缴费基数的11%。

【举例】在某国企工作的张女士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则单位每月为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5000元×22%=1100元,她个人每月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5000元×8%=400元。张女士每月个人养老账户增加的金额是5000元×11%=550元,其中包括个人缴纳的400元和单位缴纳的150元。单位缴纳的其余950元纳入社会统筹。

4、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非正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本人和帮工缴费的比例为2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为8%。

非正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30%。

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

5、职工如果发现单位没有按时或者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法》规定,如因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等的规定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跨统筹转移,二是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中1997年12月底之前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累计本息。本市结合实际情况规定,1993年1月1日以后,职工由外省市调入本市企业时,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档案,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包括1996、1997两年)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以及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

对于参保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区实行个人缴费起步时间晚于本市或缴费比例低于本市的,在调入本市单位半年内,经本人申请,可以补缴其在1993年至1997年按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其中,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账户随同本人转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账户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账户转入新单位,由所在地社保中心受理审核后继续记账。

2、在什么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应该终止?

答: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境)定居或者参保人员死亡的,以及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当终止。

养老金如何领取

1、城镇退休(职)人员,月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各是多少?

答:目前城镇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标准为460元,退职人员月生活费最低为414元。

2、一般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城镇企业在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女职工),且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3、失业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原在本市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建立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4、本市居民可否异地领取养老金?

答:目前本市养老金主要通过邮局和银行发放。如果本市退休人员,退休后到外省市居住,其养老金可以通过邮汇的形式发放。

5、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和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按企业办法退休后,养老金分别如何计发?

答: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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