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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题目

发布时间:2023-09-14 06:10:48

粤劳社发〔200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打点局:

《关于办理早期分开省属国有集团企业职员社会保险题目的关照》(粤劳社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延续出台相干政策。在政策拟定和实验的进程中,各地延续反应了一些必要进一步明晰的题目。为了进一步完美政策,确保我省办理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社会保险事变顺遂完成,现就有关题目关照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合用工具题目

(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介入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含农场、垦殖场)职员,可按划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时代分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团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处所所属的种种企业)的原牢靠工(含干部),可按划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布置就业或被布置到县以下集团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派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划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题目

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在现户籍(以本关照下发时刻为准)地址地,凭证内地划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未参保的早期分建国有集团职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受理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应为其成立养老保险相关(早期分开省属国有集团企业职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划定治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题目

(一)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刻,除国度有出格划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事变年限。

(二)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中切合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务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门部队退役职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关照》(粤劳社发〔2007〕13号)第二条范畴的,其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上述职员中军龄已计较为一次性缴费年限并缴清用度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按军龄计较的一次性缴费额,个中已领取报酬的,从头审定根基养老金,从从头审定的次月起按新尺度发放。

(三)回城后没有被布置就业或被布置到县以下集团企业就业的原知青,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最长不高出其上山下乡的时刻。

(四)领取原企业发给的一次性去职费或退职费的原牢靠工和干部,原计发去职费、退职费的事变时刻可作为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四、关于一次性缴费省内转移接续题目

(一)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相关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凭证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根基养老保险相关省内转移接续暂行步伐的关照》(粤府办〔2008〕76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责任分管与转移基金打点步伐的关照》(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划定执行。在粤府办〔2008〕76号下发前已治理转移接续手续的仍按原划定执行,不作调解。

(二)已领取根基养老金的职员,领取报酬前曾在其他市(统筹区)治理了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一次性缴费,相干记录仍保存在治理地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的划定转移一次性缴费年限和小我私人账户基金,按粤劳社函〔2008〕2092号文从头审定根基养老金并从审定的次月起计发,与原审定尺度的差额,从应发之月起补发。

五、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和小我私人账户记录题目

申请人缴清用度后,缴费受理地认真记录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和小我私人账户。

六、关于报酬核发地题目

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数,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认真核发根基养老金。

原已参保职员,治理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其原最后参保地。

七、关于初次参保时刻题目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划定缴清所有效度的职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初次参保时刻稳固;申请前未参保的,其挂号存案时刻为初次参保时刻。

八、关于报酬计发步伐题目

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一次性缴费上钩入小我私人账户部门,计较为粤府〔2006〕96号文划定的过渡期内原步伐的2006年6月30日前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

在粤府〔2006〕96号文划定的过渡期内初次领取根基养老金的早期分建国有集团企业职员,原步伐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报酬申领地2006年6月现实计发基数。

九、关于治理时刻题目

省社会保险基金打点局及各市应做好政策的宣传息争释事变,实时治理相干职员的一次性缴费,并恰当延迟治理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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