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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2023-09-16 07:18:39

根据广东省及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社保部门应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昨天,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进行调整。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因此,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233元计算。按照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企业按员工缴费工资缴纳10%,个人缴纳8%。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300%,这样可保证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但又不超过这一基本生活标准。

对此,购买养老保险中,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60%计算,调整为194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按3233元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月。而非深户籍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根据本年度我市最低工资计算,特区内为1000元/月,特区外为90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按3233元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月。

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同样调整为194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9699元/月,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233元。同时,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9699元。缴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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