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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已实施,最快下月可报销

发布时间:2023-09-14 17:24:12

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江门市社保局等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全市生育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经办流程和进行生育保险信息系统开发,预计最快5月可开展相关报销工作,7月可与相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直接结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其中,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且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今年1月至6月为医疗费用报销过渡期。因生育保险信息系统需重新开发,6月30日(含6月30日)前小孩出生的,参保职工持相关资料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统一按已办理确认手续的支付比例和标准结算。7月1日后,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实施直接结算。属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

此外,根据《规定》和我市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我市生育保险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向职工出具生育津贴支付凭证。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生育津贴归垫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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