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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3-09-19 22:23:22

“就晚一天,我这个月的养老保险就交不上了。”天桥区市民刘先生与工作单位解约后,从本月起开始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刘先生所在缴费地是月初扣费,其缴费时间比扣费时间晚了一天,造成当月的养老保险缴费中断,这也导致其医保卡半年后才能再用。

“我是6月底与工作单位解约的,7月6日单位给办理的离职手续,7月份开始原单位不再给我缴养老保险了,我要自己缴。但是问了一下社保缴费处,说是每月5日就扣费,就晚了一天,我这个月的养老保险就缴不上费了。”刘先生说,他担心缴纳养老保险出现中断,会影响自己应享的一些权利。

记者就此咨询了天桥区劳动局。“天桥区是每月月初的5日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账户进行扣费,错过了这个时间,我们这边无法补,只能等下个月。”天桥区劳动局工作人员介绍。至于养老保险缴费中断对个人有何影响,工作人员称,“对个人养老保险金额影响不大,但是对医疗保险有影响,医保卡要半年后才能再用。”

据了解,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同时缴纳。“只有缴了养老保险才能享受医疗保险,而且养老保险必须连续缴纳6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我只晚了一天缴养老保险,结果要等半年才能再用医保卡。”刘先生说,要是月底扣费或者有一个补缴政策就好了。

第一,医疗保险断交之后再续交的话,个人必须得6个月后才能重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重新就业人员得在公司给缴纳保险的次月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医疗保险需要累计缴满25年(女)或30年(男)才可以享受退休后的终身医疗,本身就比养老保险的15年的年限要多,建议不要中断医疗保险。

第三,即使在退休的时候可以一次性补齐欠费的医保年限,但是因为欠缴社保费用的利息是很高的(提示:该利息高于银行的同等贷款的利息额),也是得不偿失。

在这里,济南社保在线提醒广大缴纳社保的同志,尽量不要中断医疗保险,否则,影响的是个人的利益。

山东文登: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有医保免责期

“医保免责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单位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我却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最近,在我市某单位工作的王先生很郁闷,先是生病住院,后来又发现自己的医保竟然还在免责期,无法报销。

据王先生介绍,2012年12月底以前王先生一直是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开始,王先生应聘到我市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直到本月初单位的劳资人员才为王先生办理了参保手续,一次性为其补缴了1至4月份的费用。就在上个周末,王先生突感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断后需要住院治疗。没想到,医院工作人员却告知王先生的医保还在免责期,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单位明明为我缴纳了1至4月份的社保费,为什么我就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呢?”王先生深感不解。

对此,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医保免责期的规定做出解释:医疗保险3个月不缴费视为中断,自重新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能报销,中断期间发生住院费用的,即使补缴也不能报销。王先生中断缴纳医保费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而重新参保后则有3个月的免责期,责期内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跳槽到省内其它城市工作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之转走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山东省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山东省其他统筹地区就业时,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设立的个人账户也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进行转移。

据了解,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山东省主要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入手展开“破冰”行动。按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山东省其他统筹地区就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将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

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原设立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转;也可以注销个人账户,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发给本人。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对于最低缴费年限,山东省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执行新就业地统筹地区的规定,且其在新就业地实际缴费年限原则上要达到10年。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由个人或单位按新就业地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以本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成建制转移单位的参保人员或按照组织、单位安排转移的参保人员,由单位补缴。

“目前,山东省已有2000名在职职工顺利完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以省内转移居多,也有部分跨省转移人员。”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过程中,应连续缴费,不得中断。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新就业地续保时补足。无特殊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自续保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新就业地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对于跨省就业,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保关系能否跟着一起走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目前,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异地转移,而医保关系是否可以异地转移一直备受市民关注。12月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目前本市已经制定了相关细则,参保职工可以开始办理医保关系的全国转移手续。除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也可以转移,但退休职工医保关系不能转移。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办理医保转移的流动就业人员需要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以免影响医保待遇。

医保转移正式开始

早在去年年底,人保部便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而在今年10月份,山东省又根据这一政策下发通知,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本省其他统筹地区就业时,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设立的个人账户也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进行转移。

虽然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由于没有配套实施细则,医保转移的最后一步一直没有“迈出去”。而12月2日记者从市南区、市北区社保经办机构了解到,医保异地转移已经可以办理了。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已经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已调试完毕,正式开始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居民医保也能转移

“如果是从青岛转移到外地,有接收单位的话先让接收单位给我们发一个函,然后过来填一下这张申请表,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缴费凭证,拿着这张凭证到接收地再办理手续。”在市北区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内,工作人员递给记者一张《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记者看到这张表上需要填写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名称和现就业地工作单位等,另外记者发现还有一栏需要选择参加的医疗保险类型是“居民医保”还是“职工医保”。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居民医保也可以转移,但退休职工医保关系就不能转移了。

主要转移缴费年限

目前医保关系还没有进行全国统筹,医保异地转移为何就能顺利开展呢?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养老保险关系不同,医保关系的转移主要是缴费年限的转移。比如,青岛市某职工在青岛缴了5年的医保,转到济南之后,这5年接着计算,“医保属于随缴随享的,到了哪个地区接着缴纳当期的费用就可以享受当地的医保待遇了,不像养老保险,有一个统筹的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医保缴费年限续接对于参保人非常重要,“退休时医保缴费必须达到一定年限,达不到就要补缴,而且有些医保待遇是需要缴费年限达到3年以上才可以享受的。像以前不能转移年限,那么换了工作之后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医保年限就是零,一些待遇就没法立即享受了。”

“断缴”不要超3个月

“从青岛市转到全国各个城市都可以。其他城市需要转过来的,青岛都接收。”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全国各城市开展医保转移时间不一致,但是转移的手续我们都可以给办,只是需要自己先拿着办理的这些证明材料,等接收地的城市开展转移工作后再缴上就行。”

此外,市人社局提醒流动就业人员,为防止影响享受医保待遇,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免影响医保待遇。

临沂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需补缴满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时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部分不再缴纳。

据了解,为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临沂市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时的缴费比例。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需补缴满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时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部分不再缴纳。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养老金为基数按比例计入。

另据悉,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退休(职)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需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补缴时,按照补缴年度的退休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退休工资达不到最低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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