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的管理工作,使之尽快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特制定本并轨方案。
一、统一并轨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结合行业和我省实际,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通过三到五年的时间,统一调整、规范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逐步达到省级统筹规定的统一制度、统一缴费比例
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1998年8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1998年9月1日以后移交我省管理的中央所属行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行业统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通过3至5年时间,(煤炭、民航、银行过渡期为5年,其它为3年),逐步向全省统一缴费比例过渡。
从1999年1月1日起,凡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低于单位缴费工资总额13%的,一步调整到13%。其中距13%不足1个百分点的,可超过13%,但最多只能提高2个百分点。高于13%低于20%的,最多只能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20%。超过20%以
上的,逐步递减到20%。(1999年各单位缴费比例的具体安排详见附表),以后每年底视当年收支情况由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再具体下达下一年缴费比例。
1999年,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根据1997年、1998年人平缴费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确定。从2000年开始,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依据上年度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即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记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全
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低于4%的,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高于4%的,原则上维持不变。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同全省统一同步调整,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单位按月扣缴。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
1、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前,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2%的数额建立个人帐户。
3、1995年底前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不记入个人帐户,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从199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转移、继承等管理办法,按鄂政发〔1995〕111号、鄂政发〔1997〕73号及其贯彻意见办理。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2月底以前已经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符合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成本中列支),同时享受并轨后的基本养老
金调整待遇。
2、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
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退休前若干年(至少5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2%的比例计发,其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若干年平均指数×1.2%×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退休前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平均余命120个月计发。
综合性补贴标准高出鄂政发〔1997〕73号文件的部分,分5年过渡,过渡办法按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规定办理。
3、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支付给本人。1996年1
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职工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并使离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建立基本养老金随工资增长相应调整的机制。对于行业出台的1998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增加的待遇,原则上按全省统一标准予以认定。今后的调整机制按全省统一规定办理。
七、提前退休人员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规定,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经审核
后有效的,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参照上述规定妥善处理。
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更好地体现不同单位的效益差别,凡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分配,原则上按职工当年的贡献大小分别确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用于社会统筹调剂,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经费来源,按照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省劳动厅鄂劳险〔1996〕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1、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和劳动能力鉴定一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和鉴定。凡未按规定批准和鉴定的,社保机构不得支付退休待遇,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管理办法,基金的收支及财务管理按照国发〔1998〕28号和财政部、劳动部财社字〔1999〕60号文件规定执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每年应向缴费单位和个人至少发放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3、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履行代办机构职责。
行业统筹并轨工作关系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统一并轨方案的顺利实现。
实施前,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对清理核查后的各项数据予以确认。
本方案由湖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