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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 转移

发布时间:2023-09-14 02:59:30

异地参保人员在其他统筹地区停止参保后在本市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或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停保后在其他统筹地区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转移。参保人员退休后,其医保关系不能转移。

一、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流程如下:

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以下简称《转移表》),带上《转移表》至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持加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的《转移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如果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出手续,带上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及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和本地医保缴费年限证明手续。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

1、城镇职工在同一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或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但随同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予以变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变,相关手续由新单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城镇职工跨统筹地区(或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转入地区(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保障待遇亦按转入地区(范围)有关政策执行。

3、城镇职工由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进入尚未启动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后,享受进入单位的医疗保障待遇;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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