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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4 22:54:55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是人们晚年生活的一份重要保障,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在企业工作过的职工没能参保或是中断了缴费,针对此类情况,河北省已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由于需补缴的情况复杂多样,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补缴政策。

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补缴时,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加收滞纳金。

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到退休;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下发的《冀人社发〔2011〕4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政策,2010年12 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执行到2012年底;对于2010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执行原政策。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公示后上报,同时提供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原始材料。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补缴时,用人单位或个人需携带《审核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的,需先携带相关资料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后再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 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有优惠政策。咨询电话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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