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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2 02:28:11

为了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绍兴市的职工医保政策又有了新变化。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从内容上看,实施新政策后,不管是在普通门诊看病还是住院治疗,职工的医保待遇都有较大提高。

各类人员的缴费标准均有调整

根据新政策,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组成。职工医保基金包括统筹金和个人账户金。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在职工医保基金的缴纳上,绍兴市区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指省部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按工资总额的6.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省职平工资的6.5%缴纳。(省职平工资的参照标准为:每年1至5月份为上上年度省职平工资,6至12月份为上年度省职平工资,下同)

在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缴纳上,绍兴市区按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金的人员,其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单位已不存在的退休人员,由托管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其中个人缴纳的,由市社保局按月在其养老金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在个人账户上,各类人员的缴费也各不相同。

根据政策,绍兴市区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灵活就业人员为省职平工资的2%。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的个人账户金不足60元的,补足到60元。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为省职平工资的5%。未建个人账户金的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补贴从明年1月1日起提高,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5元提高到近150元。

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都有提高

在住院的起付标准上,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400元。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为400元。

在普通门诊的待遇上,一个医保年度内,绍兴市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起付标准4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以下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70%。

在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上,一个医保年度内,绍兴市区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至5万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其他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费用为5万元至10万元,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在职职工都报销90%,退休人员都报销95%。

在最高支付限额方面,新政策规定,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

另外,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也有所提高。

根据规定,绍兴市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累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报销90%。同时,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5万元、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给予60%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5万元。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缴纳医保费

需注意的是,新政策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医保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现行政策,市区城镇职工2011年医保年度将于2012年6月30日结束。为确保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平稳过渡,市政府确定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内。

在过渡期内,各类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门诊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补贴额度由每人每月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另外,《办法》对全市职工医保规定了总体政策框架,主要是对市区职工医保进行了规定,同时又给各县(市)留有一定余地,允许按各地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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