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招生章程
1.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春季招生章程。
2.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考试要求(时间、地点、科目、范围等),录取原则、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收费标准,咨询联系方式等。
3.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要严格按章招生。
4.招生学校应在12月2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报送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学校招生章程汇总,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有本市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2)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3)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组织
1.报名工作由区县招办负责组织,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的方式。现场报名信息确认点(以下简称“报名点”)由区县招办确定。
2.报考科类:考生按普通类或艺术类报考。凡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在报名时须按艺术类报考。
3.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于1月10日至13日登陆招考咨讯网站(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网页的提示,录入个人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
4.报名确认:已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1月14-15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及复印件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中职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学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由中职学校到所属区县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交验全部考生学籍底册,以及初审考生各类资格证明或复印件。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往届毕业生须在户口所在区县招办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5.考生在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时,须提供网上报名序号,交验相关资格证明,交纳报名考试费,进行电子摄像等。考生须按要求认真核对个人报名信息,无误后签字负责。
6.根据规定,凡有意向报考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听说测试。参加测试的考生须在报名信息确认时办理英语听说测试报考手续,交纳考试费。
7.符合免试保送条件的考生,须填写《天津市春季招生免试保送生资格审批表》,经市教委有关部门审查,并经招生学校同意后,在报名确认期间办理相关录取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8.各区县招办要确保考生报名信息的准确,按规定时间将本区县考生报名信息、考生摄像信息、免试保送生的相关材料、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主考名单等报市高招办。
四、考试
1.文化考试实行全市统一考试,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实施。考生持考生证、身份证和考试用条形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基础。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各科考试时间:语文为120分钟、其他科目为90分钟。
2.文化考试内容和要求,以市高招办组编的《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统一考试大纲》(2013年7月修订)为依据。各科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在试题卷上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客观题须使用2B铅笔填涂答案,主观题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3.文化考试时间:3月26日上午8:00—10:00语文、10:30—12:00外语;下午14:00—15:30数学、16:00—17:30计算机基础。
4.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招生必须进行专业考试。其他普通类招生是否进行专业考试由招生学校决定。
专业考试由招生学校负责。艺术类美术专业考试实行全市联考,具体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5.凡进行专业考试的招生学校须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制定专业考试方案(考试科目、时间、办法等),并在学校招生章程中向考生公布。
专业考试结束后,招生学校须将考试成绩通知考生,并将考生专业考试合格名单报市高招办。
6.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听说测试时间为3月27日,考生凭考生证、测试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测试。测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第。测试成绩在公布文化考试成绩时一并通知考生。
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英语类专业,测试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英语听说测试的考生不得填报英语类专业。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招生学校在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进行审查时,应严格掌握标准,全面衡量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六、评卷
1.评卷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实行分科定点、集中评阅的办法。评卷工作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由市高招办统一向考生公布。
2.文化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分数有疑义,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分数申请。复核分数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填报志愿
1.考生填报志愿时间为4月13日至15日,逾期不再办理。
2.各区县招办、报名点负责组织考生填报志愿工作。考生按照市高招办公布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填报志愿的办法另行规定。
3.考生填报志愿时,必须仔细阅读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了解招生学校的招生规定、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情况,保证所填报志愿信息的真实、准确。
八、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对新生进行复查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两种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档案的组建工作,准确采集考生的基本信息。
2.考生的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织,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其他考生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主要有考生报名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各类市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及相关的政策照顾材料等。
3.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区县招办或考生所在学校分别集中统一保管。录取结束后,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交给考生。在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查领取档案考生资格,履行交接手续。考生领到本人档案后,须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并携带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九、录取
1.春季高考录取按照艺术类录取学校(专业)、普通类本科录取学校、普通类高职提前录取学校、普通类高职录取学校的顺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2.按照“学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的机制实施录取。
艺术类等需进行专业测试的专业在录取时,招生学校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在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其他招生学校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3.市高招办根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划定录取控制范围。在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内,招生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布的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录取。
4.已被春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限报秋季普通高考本科三批及以上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秋季高考和春季高考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春季高考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十、其他
1.春季招生考生报名资格由报名点负责审查,区县招办进行复审,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一审查考生的资格,逐项核验考生的证件。各区县招办要按照网上报名工作要求,加强对报名点的管理和培训,认真履行报名工作程序,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报名工作中,若发现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春季高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春季高考资格;对于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撤销其工作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的有关规定,积极宣传今年的各项招生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充分尊重考生的意愿、选择,不得限制考生填报,严禁更改考生志愿。
3.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春季高考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高考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3)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7)自觉接受被录取学校的资格复查。
5.春季高考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进行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安全、有序;
(4)按照统一信息标准,准确报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各类招生工作信息;
(5)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性,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6)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7)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8)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附件:
1.考生号编制办法
2.录取照顾政策
3.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出具证明的具体要求
4.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5.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1
考生号编制办法
一、考生号的组成及含义:
考生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格式为: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第1-2为年份的后两位。如,此两位应为‘16’。
第3-8为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
120101和平区120102河东区120103河西区
120104南开区120105河北区120106红桥区
120107滨海新区(塘沽)120108滨海新区(汉沽)
120109滨海新区(大港和海滨教育中心)
120110东丽区120111西青区120112津南区
120113北辰区120221宁河区120222武清区
120223静海区120224宝坻区120225蓟县
120226铁厂
第9为考试类型代码,标准为:‘0’春季高考
第10为科类代码,标准为:‘5’普通类;‘3’艺术类
第11-14为顺序号码。
二、考生号的编制办法
1.各区县招办根据预计的生源数量,为所辖各报名点划定考生号号段起止范围。
2.各报名点要按本区县招办划定的考生号号段范围,为报名的考生确定考生号,并做好记载。
3.滨海新区(大港)考生的顺序号为0001至7000
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考生的顺序号为7001至9999
其他区县考生的顺序号为0001至9999
三、举例说明:
如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顺序为第一位的普通类考生,则其考生号为16120109057001。
附件2
录取照顾政策
1.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中职毕业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照中办发[2000]28号、教基[2001]1号文件,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
(2)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3)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其项目包括: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的考生。
(4)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春季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增加10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
3、在同等条件下,下列考生可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市三好学生或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4、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天津市教委组织的全市中等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或代表天津市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全国职业教育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可免试保送进入市教委指定的高职学校学习。
附件3
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出具证明的具体要求
一、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有市教委正式批准手续,要将原始的审批表装入档案。
二、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以及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运动员证书和市体育局证明,并将证明和运动员证书复印件装入档案。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的应届毕业生,须将市青少年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及获奖证书复印件装入档案。
四、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应将相应的军功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装入档案。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有市民政局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其复印件装入档案。
五、烈士子女须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有市侨务办公室证明。
七、台湾省籍青年须有市台联的证明。
八、少数民族考生,以考生户口薄为准,并将本人户口页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装入档案。
九、免试保送生,要将市教委职教处审查的《天津市春季招生免试保送生资格审批表》,连同获奖证书复印件交区县招办,各区县招办报名汇总时报市高招办。
附件4
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一、参加春季高考的档案材料
1.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
2.有关录取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
3.其他录取时所必须具备的材料。
二、应届毕业生在校阶段的档案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生登记表;
4.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
5.学生学年评语表;
6.有关奖惩材料;
7.党、团员组织证明信;
8.团员入团志愿书;
9.其他材料。
附件5
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 | 内容 |
12月上旬 | 布置春季招生工作;招生学校制定招生章程;区县安排报名确认点 |
12月20日 | 招生学校上报招生章程;区县上报报名确认点 |
12月下旬 | 召开区县、高职院校招办报名培训会 |
1月10-13日 | 考生网上报名 |
1月14-15日 | 考生确认报名信息 |
1月19日 | 区县招办汇总考生报名、摄像信息 |
2月25日 | 区县招办报送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正副主考名单 |
3月中旬 | 召开区县考务培训会;召开评卷工作会 |
3月26日 | 文化统一考试 |
3月27日 | 英语听说测试 |
4月12日 | 通知考生文化考试成绩 |
4月13-14日 | 申请复核分数 |
4月13-15日 | 考生填报志愿 |
4月15日前 | 区县招办报送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信息; 招生学校上报专业课考试合格名单 |
4月中旬 | 召开录取工作培训会 |
4月下旬 | 春季招生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