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分申报项目及审核单位
1.烈士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申报人须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 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 20 分投档。申报人须 提供立功的证书、证章,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申报人须提供 本人户口页、退役证书,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增加 5 分投档。申报人 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或侨方父母身份信息(其中, 在我市认定的归侨提供《天津市归国华侨证》,外省市归侨提 供外省市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明,华侨提供中国护照、国外居留 证明及其中文翻译件、出入境记录)、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出生证明或公证书)等,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
5.台湾省籍考生,增加 5 分投档。申报人须提供本人身 份证、户口本,父母身份信息及工作单位信息等,由市台湾同 胞联谊会审核。
6.对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从“四区”(边疆、山区、 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包括自治州 (盟)、自治县(旗)等,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报考本市所属高校时,增加 5 分投档。申报人须提供本人身份 证和户口页,以及与考生同一民族的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和户 -2- 口页,各区招办确认转学情况后,由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集中审核,审核后将结果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
二、同等优先申报项目及审核单位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 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 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 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 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 工作累计满 10 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 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子 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 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予以优先录取。现役 军人子女及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报考军队 院校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考生须由军人所在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通过 军事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向警备区政治工作局提报需求、转递数 据信息,同时须向学籍所在的各区人武部(军事部)报备,由 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审核。
2.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 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须提供本人与父母身份信息及父母工作 单位信息,由天津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
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须提供退役证书,由退役军人 -3- 事务部门审核。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须提供相应的证书,由各区招办审核。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须提供本人 与父母身份信息及父母工作单位信息,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审 核。
6.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 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须提供本人与父母身份信息及父母工 作单位信息,由天津市司法局审核。 7.除加分项第 6 项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本市所 属高校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申报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页,以及与考生同一民族的父 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页,由各区招办审核。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考生申请 凡符合政策照顾范围内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所 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高考报名单位(以下统称“报考单位”) 进行申报,填写由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 下统称“市高招办”)统一印制的《2024 年天津市普通高考政 策照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考生须对本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政 策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加分幅度最大的一项进行申请。 -4- 1.申报加分项目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6 项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津心办—办事大厅—政务服务 一件事”中对应项上传有关证明材料信息。 2.申报军人子女项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部队有关 要求进行上报备案。 3.申报其他项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 交至本人所在报考单位。 (二)单位审核 1.加分审核项目(台湾省籍考生除外) 考生向本人所在报考单位提交《申请表》,并在“津心办” 平台服务系统提交信息材料。各审核单位对考生的资格进行认 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果在平台上予以反馈,并同步将审 核结果反馈至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有关考 区。区招办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申请表》规定位置上签署 审核意见并加盖区招办公章。《申请表》由考生所在报考单位 负责装入考生本人纸介质档案。 2.其他审核项目 考生向本人所在报考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后,各报考单位要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考务系统 进行上报,各区招办要对各报考单位汇总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并分类汇总上报市高招办。 市高招办将全市分类汇总后的名单分别发送至各审核单 -5- 位。各审核单位对考生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 核结果以名单形式加盖公章反馈至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审核 结果反馈至各有关考区。区招办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申请 表》规定位置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区招办公章。《申请表》 由考生所在报考单位负责装入考生本人纸介质档案。 四、时间安排 1.考生申报工作于 3 月 28 日至 4 月 10 日进行,逾期不 再补办。 2.各区招办于 4 月 12 日前,将本区审核及汇总的政策照 顾考生数据信息通过考务系统报市高招办。其中,军人子女数 据信息提供给各区人民武装部。 3.市高招办于 4 月 17 日前,将全市分类汇总后的考生名 单分别发送至各审核单位。 4.各审核单位对考生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于 4 月 26 日前将审核认定的结果反馈至市高招办。 五、工作要求 1.各区招办及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高 考政策照顾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层层把关、逐 级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 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要求逐一审查申报者的资格,按有关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 2.高考政策照顾加分项目实行三级公示制度。申报政策 -6- 照顾加分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有关单位审核、市区校三级网 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 别、所在报考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录取优惠分值等,高 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区招办和高 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要至少达到 10 个工作日, 并保留至当年 8 月底。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 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考生申报及审核通过后,由所在报考 单位负责将《申请表》和相关证件、证书材料复印件装入考生 本人纸介质档案。 3.各区招办及有关单位要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等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对于考生 资格造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 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 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 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 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