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体育学院可以转专业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实施学分制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围绕高等教育任务和培养目标,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执行管理程序,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批、报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各院(系)负责本院(系)学生学籍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学习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节 入 学
第五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接受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注 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注册凭证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据。
第九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学生证丢失者,经所属院(系)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注册的学生,凡擅自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及取得的成绩,均视为无效。
第三章 修 业
第一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可在四至六年内浮动。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毕业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延长修业期限的学生,应在第八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六年内仍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节 免听与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较强,达到免听资格要求的,可由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经学生专业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取得免听资格。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可以不参加或者参加部分听课,但必须参加实验课程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才能准许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认为确已掌握者,应于开课前提出申请,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获准免修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公共体育课以及实习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第三节 重修与重选
第二十条 经考核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下一学期开学初可补考一次。经补考后,各学期累计达到9学分及以上者,应予以留级或降级重修。全院任选课不及格需重选。
第二十一条 第一学年度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应在第一学年度第二学期初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到第一学年度第二学期计算。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可于毕业前集中补考一次。
第二十二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不能重修原课程,可经本人申请,专业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调到其他专业重修相近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合格,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可重修。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时,单独组织开课和考试。不足15人时,学生须跟随该课程的下一轮授课进行重修。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其他课程重修由学生院(系)负责安排,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节 主辅修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主辅修制度。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辅修专业为我院开设的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各学科门类中,学生跨学科门类选择学习的另一专业或同学科门类的选择学习的另一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应由本人在第三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的学生,在全部完成主修专业规定学分以及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可申请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同一学科门类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全部及格,可申请获得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修读辅修专业的具体办法见《天津体育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
第五节 考 勤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必须根据课表,按规定时间上课(已批准免修、免听者除外),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学习、公益劳动等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对于上述活动无故不参加的,全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十分钟者,以旷课一学时论。
第三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津体院发[2005]36号)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以结课考试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凡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包括见习)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3(不包括免听、免修),或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6,取消该课程的期末考核资格,均须重修该课程,任意选修课可重选。
第三十六条 考核原始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学生考核成绩及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成绩按百分制和折算后的学分绩点进行记载。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持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的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下一轮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种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教学和考试纪律,不得旷课、旷考、作弊。
旷考按旷课论,旷课和考核作弊者,根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津体院发[2005]36号)处理。
第四十条 考核旷考、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可参加该门课程毕业前集中补考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我院范围内转专业,由转出和转入院(系)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第三学期前两周可申请转专业;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四)转专业事宜国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六条 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条 学生自主创业,可凭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不超过两年。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七章 退 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本人可以申请退学。
学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做出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生所属系部送达本人。
第五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四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数低于9学分者,可以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在从入学时计算6学年之内返校参加相应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二条 四年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不及格课程学分数高于9学分(含)者,须延长修业年限重修,达到标准后毕业或结业,也可申请肄业。
第六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由学校补发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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