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政策

河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微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3-09-17 13:05:56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在实务中被称为“小小微企业”则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在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基础上,还给予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半征税优惠的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起,享受该项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刚刚发布的财税〔2015〕99号文件又规定从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万元。
二、纳税年度界定及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新政对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财税〔2015〕99号文件则规定从10月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那么在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不超过20万元。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年度中以两个所得额标准来判定能否减半征税”的局面。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计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9(月)=1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8万元×20%=3.6万元
(2)10~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万)÷12(月)×3(月)=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50%×20%=0.6万元
(3)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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