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是指从总体的生产工作过程来考查,规定出社会平均必需的消耗数量标准,这种标准就称为定额。在社会生产中,为了生产某一合格产品或完成某一工作成果,都要消耗一定数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从个别的生产过程来考查,这种消耗数量因受各种生产条件的限制,是各不相同的。那么江苏最新定额是多少呢?江苏最新定额按照哪一年文件说明,一起来看看吧。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
由于计费基础发生变化,费用定额中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规费费率需相应调整。经测算,调整后的费率具体见附件1。
现行各专业计价定额中的材料预算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按除税价格调整。调整表格见附件2、附件3(以电子版形式发布)。
同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列入税金项目内,调整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五、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六、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口径不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成果文件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八、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营改增后我省计价依据调整的宣贯实施工作,并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和信息价发布模板和指数指标价格。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九、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的尚未开标的招投标工程,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建立优质优价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工程按质论价、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1、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
(1)国优工程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国优专业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等。
(3)省优工程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4)市优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工程,如“金陵杯”优质工程奖。
(5)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取费标准详见附件1。
3、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足额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4、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5、除按质论价费用外,工程质量奖惩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6、按质论价费用的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在费用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费用。
2、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3、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取费标准详见附件2。
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从2018年6月27日起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在2018年6月27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不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在2018年6月27日后施工的工程量,按本公告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计列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不同星级计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调整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
四、“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仍按照工程造价中的规费计列。因各设区市“环境保护税”征收方法和征收标准不同,具体在工程造价中的计列方法,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保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