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省公办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琼价费管[2012]360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
我省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分类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为“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经营服务收费和代收费。
二、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和住宿费
1.公办幼儿园
(1)保教费
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公办幼儿园评定等级制定我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省级评定的公办幼儿园分为省示范园、省一级园、省二级园和省三级园四个等级,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见表一。其中,省示范园、省一级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准;省二级园、省三级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市县示范、一级、二级、三级及未定级公办幼儿园(包括乡镇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各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经费来源渠道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经费来源情况,低于省三级园相应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抄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和财政厅。
(2)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2.民办幼儿园
保教费和寄宿制幼儿园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琼价费管〔2012〕3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见表二。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一)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按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三)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幼儿园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在园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四、本标准自秋季学期起正式执行。原琼价费管〔201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
2.海南省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
8月26日